作者ccyares (chen)
看板NTUSC
標題[轉錄]Re: [校園] 演唱會詳細說明文
時間Mon Dec 20 19:06:42 2010
※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D3pE3rG ]
作者: 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麼...) 看板: NTU
標題: Re: [校園] 演唱會詳細說明文
時間: Mon Dec 20 18:44:17 2010
1、
在許多對此次虧損事件進行細部檢討的文章中,我覺得dormg大點出了一個關鍵問題,
就是「學生會本來就不應該辦這種以營利為目的、但活動本身一點意義都沒有的活動」
(「一點意義都沒有」是我加上的)
我是覺得,反正錢都虧出去了,把寶貴的時間和「民氣」花在討論「學生會要怎麼擦
屁股」這件事上,不是太浪費了嗎?如果可以把讓這次慘痛的教訓,轉化成一個可以從
制度上、根本避免這種慘劇再次發生的「規則」,我覺得是更有意義的。
2、
換言之,我呼籲:學代會應該要研擬法案,來規範學生會參與類似活動的方式
以下是對此法案規範內容的一點思考與建議:
(1)第一個方案,是禁止學生會舉辦或參與,以「販售物品或勞務、而後捐獻
出販售所得或盈餘為其活動宗旨」的活動。換言之,禁止學生會舉辦或參與任何「義賣」
(2)第二個方案,是允許學生會舉辦或參與「義賣」,但販售之內容僅以物品為限;
並且,供販售之物品不得以「使用學生會費購買」的方式取得。
(3)第三個方案,是允許學生會舉辦或參與「義賣」。若販售之內容為物品,則不得以
「使用學生會費購買」的方式取得;若販售內容為勞務,則應該限定義賣之勞務種類、
或學生會的所投入的資源種類。舉例而言,規定作為「義賣」對象的勞務,不得包含
「舞蹈或音樂表演」;或者,規定學生會不能投入金錢、或只能投入一定金額以下。
3、
第一個方案,當然是影響最大的規定,這牽涉學生會角色的定位問題,此處我不作評論
第二個方案的出發點,是肯認「義賣」的社會價值,但認為學生會應該以「活動組織者」
,而非「販賣內容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來參與這樣的活動。
而實際上,第三個方案也和第二個方案出發點一致,只是一旦允許學生會參與以勞務
作為販售對象的「義賣」,學生會所支出的勞務與金錢、就一定會與販售內容的取得有
關、既便其是以「活動組織者」的角色定位投入。故,勞務義賣無法以方案二的方式限制
故若一定要開放學生會參與勞務義賣,釜底抽薪的方式,就是限制學生會不能辦演唱會;
或是就算辦演唱會,也只能投入一定金額以下。(或是有其他更恰當的限制方式)
4、
最後說說我個人的意見。
關於「義賣」的限制,我個人屬意的方案是第二案。我實在看不出學生會為何非得辦
勞務義賣不可。
當然,並不是所有勞務義賣都是風險很大或沒有意義的,假設,可以辦一個表演者
為校內音樂社團、表演者與工作人員全數不支酬、售票收入全數捐給癌症病童的音樂
演奏會。怎樣,超有意義的吧?當然,不必為了73萬就封殺這種超有意義活動的出現
可能吧(前提是這種活動真的辦得起來)?
因此我最後要強調的是:不管應不應該開放勞務義賣,都應該設法禁止,再次以台大學生
會名義、用台大學生會的錢,來辦這種最大受益者永遠是承辦團體和參與藝人的「公益
活動」了。
說快一點啦,前面有一篇文章被噓到XX,但我覺得該文有一點很有道理:
「真的有心支持公益,才不會去辦什麼演唱會,直接辦募款不是更好」
他的意見,用較系統化的語言表達,即是:演唱會每萬元支出所能產出的公益捐款金額
,遠低於募款活動。因此,若真心想要理性的追求公益收入,不應該辦演唱會。
滿有道理的吧?至少我是這麼認為的。如果透過這次事件,能讓大家更能洽當的評價
諸「公益」活動、禁止這種活動的再次出現,那麼也許73萬,花得也還算值得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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