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yares (chen)
看板NTUSC
标题[转录]Re: [校园] 演唱会详细说明文
时间Mon Dec 20 19:06:42 2010
※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1D3pE3rG ]
作者: 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麽...) 看板: NTU
标题: Re: [校园] 演唱会详细说明文
时间: Mon Dec 20 18:44:17 2010
1、
在许多对此次亏损事件进行细部检讨的文章中,我觉得dormg大点出了一个关键问题,
就是「学生会本来就不应该办这种以营利为目的、但活动本身一点意义都没有的活动」
(「一点意义都没有」是我加上的)
我是觉得,反正钱都亏出去了,把宝贵的时间和「民气」花在讨论「学生会要怎麽擦
屁股」这件事上,不是太浪费了吗?如果可以把让这次惨痛的教训,转化成一个可以从
制度上、根本避免这种惨剧再次发生的「规则」,我觉得是更有意义的。
2、
换言之,我呼吁:学代会应该要研拟法案,来规范学生会参与类似活动的方式
以下是对此法案规范内容的一点思考与建议:
(1)第一个方案,是禁止学生会举办或参与,以「贩售物品或劳务、而後捐献
出贩售所得或盈余为其活动宗旨」的活动。换言之,禁止学生会举办或参与任何「义卖」
(2)第二个方案,是允许学生会举办或参与「义卖」,但贩售之内容仅以物品为限;
并且,供贩售之物品不得以「使用学生会费购买」的方式取得。
(3)第三个方案,是允许学生会举办或参与「义卖」。若贩售之内容为物品,则不得以
「使用学生会费购买」的方式取得;若贩售内容为劳务,则应该限定义卖之劳务种类、
或学生会的所投入的资源种类。举例而言,规定作为「义卖」对象的劳务,不得包含
「舞蹈或音乐表演」;或者,规定学生会不能投入金钱、或只能投入一定金额以下。
3、
第一个方案,当然是影响最大的规定,这牵涉学生会角色的定位问题,此处我不作评论
第二个方案的出发点,是肯认「义卖」的社会价值,但认为学生会应该以「活动组织者」
,而非「贩卖内容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来参与这样的活动。
而实际上,第三个方案也和第二个方案出发点一致,只是一旦允许学生会参与以劳务
作为贩售对象的「义卖」,学生会所支出的劳务与金钱、就一定会与贩售内容的取得有
关、既便其是以「活动组织者」的角色定位投入。故,劳务义卖无法以方案二的方式限制
故若一定要开放学生会参与劳务义卖,釜底抽薪的方式,就是限制学生会不能办演唱会;
或是就算办演唱会,也只能投入一定金额以下。(或是有其他更恰当的限制方式)
4、
最後说说我个人的意见。
关於「义卖」的限制,我个人属意的方案是第二案。我实在看不出学生会为何非得办
劳务义卖不可。
当然,并不是所有劳务义卖都是风险很大或没有意义的,假设,可以办一个表演者
为校内音乐社团、表演者与工作人员全数不支酬、售票收入全数捐给癌症病童的音乐
演奏会。怎样,超有意义的吧?当然,不必为了73万就封杀这种超有意义活动的出现
可能吧(前提是这种活动真的办得起来)?
因此我最後要强调的是:不管应不应该开放劳务义卖,都应该设法禁止,再次以台大学生
会名义、用台大学生会的钱,来办这种最大受益者永远是承办团体和参与艺人的「公益
活动」了。
说快一点啦,前面有一篇文章被嘘到XX,但我觉得该文有一点很有道理:
「真的有心支持公益,才不会去办什麽演唱会,直接办募款不是更好」
他的意见,用较系统化的语言表达,即是:演唱会每万元支出所能产出的公益捐款金额
,远低於募款活动。因此,若真心想要理性的追求公益收入,不应该办演唱会。
满有道理的吧?至少我是这麽认为的。如果透过这次事件,能让大家更能洽当的评价
诸「公益」活动、禁止这种活动的再次出现,那麽也许73万,花得也还算值得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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