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WJ (風雨的歸程還正長)
看板NTUSC
標題Re: [選舉] 5/12 領表、登記
時間Sat May 15 06:09:00 2010
※ 引述《j79523 (阿哲)》之銘言:
: 法條無明文規定時,選舉委員會為選舉罷免之執行機關,在適用法條上若遇到法條規
: 範不明確的地方,即應透過解釋填補漏洞。對選委會而言,解釋的依據,是在便利學生的前提下,盡可能尊重前幾屆的慣例。
: 以下回答兩個問題:
: 第一個問題
: 「登記時間之延長日」與「與選舉公報之發布日」,兩者在解釋上應該作不同之處理
: 。怎麼說呢?
: 第一份選舉公報的功能,在於公告選舉種類、投票日期、登記注意事項。之所以要在
: 法條上明定發布日期,是為了劃定「從登記到投票」的這一段時間(三十日)。這一段時間
: 攸關學生公職候選人的準備、競選,但與選舉委員會之工作並無太大關聯,只要張貼公報
: 即可。以日曆日為計算單位,不僅方便候選人們計算,也不會影響選委會作業。故以日曆
: 日作為計算單位。
: 登記時間之延長,主要是因為報名人數不足,所以再次延長。接受候選人之登記,需
: 要選委會排班辦理,如果是在週六週日,一來選委會排班上有困難,二來這兩天並非通常
: 上課日,要候選人程前來登記,對選委會或候選人來說,成本效益都不成比例。所以97-2
: 會期與98-1會期,登記時間都是兩週(星期一至星期五),後因報名人數不足,再延長一週
: (五日),加總也是十五個工作日。又,競選活動依照學生會選罷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競
: 選期間是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以本屆為例,登記時間之延長「以工作日計」或「以日曆
: 日計」相差兩天,但都在選舉活動期間始日以前,並不會影響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故以工
: 作日為計算單位。
條文明明白白說十天還可以凹。。。還跟你"無明文規定"勒。。。
97-2會期和98-1會期?
怎麼不去看看93-1 11/16(二)-11/25(四)13:30 延長至11/30(二)
93-2 4/4 - 4/13 延長至 4/18
95-2 5/1 (二)- 5/11(五) 延長至12/15
這不是慣例也不是常態,錯就錯了,認錯很難嗎?
: 第二個問題
: 選委會於上週四(5/6)開會討論,為了讓選舉有實質的意義,也就是能讓更多人的參與
: 此次選舉,作成決議,將登記時間延長至本週三(5/12)下午六點半截止,惟考量作業上的
: 需要,選委會考量本週六(5/15)發布選舉公告二。
: 98-2 學生代表大會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這個超瞎,選委會的目的是公正公平的依法行政,舉辦選舉;
還是來定義選舉的意義?
君不見之前學長會長選舉僅一人登記時也沒延長阿,
選舉公報既然公布就應照公報內容執行選舉相關業務。
會這麼在意的原因在於,
一但此惡例一開難保未來之選委會會不會任意曲解或變更公報內容,
造成更大的問題,也順便幫沒管道沒門路乖乖按時交報名表和政見的候選人叫屈吧。
當然啦,如果要用第五點"錯誤修正"那當然沒話說,
選委會說了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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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233
1F:推 yestina:這法條我的讀法,是認為公報發布後開始接受登記,接受登記 05/15 12:48
2F:→ yestina:的日子至少要有十天,但不能超過十五天。 05/15 12:50
3F:推 yestina:我對選委會比較argue的點還是不照自己發佈的公告走,縱然 05/15 12:53
4F:→ yestina:可以進行更正,但程序上的處理是不是要更細膩,而不是一直 05/15 12:54
5F:→ yestina:硬凹,甚至還出現類似m君的說法。 05/15 12:55
6F:→ yestina:爬了一下文,補充一下,L君你所指的例子都符合我的讀法, 05/15 13:18
7F:→ yestina:至少接受登記十天,最多到十五天內,這些會期都是用日曆日 05/15 13:20
8F:→ yestina:算的,對了,你95-2打錯了,是延長到5/15。不過,在97-1時 05/15 13:21
9F:→ yestina:有出現轉變,我看一下網宣公報都有註明不含六日,所以轉成 05/15 13:23
10F:→ yestina:工作日計算,但看起來似乎有貼合登記至少要十天,至多不超 05/15 13:24
11F:→ yestina:過十五天的邏輯,但究竟要工作日或日曆日我覺得可以是選委 05/15 13:26
12F:→ yestina:會考量修法明確化。 05/15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