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WJ (风雨的归程还正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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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选举] 5/12 领表、登记
时间Sat May 15 06:09:00 2010
※ 引述《j79523 (阿哲)》之铭言:
: 法条无明文规定时,选举委员会为选举罢免之执行机关,在适用法条上若遇到法条规
: 范不明确的地方,即应透过解释填补漏洞。对选委会而言,解释的依据,是在便利学生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前几届的惯例。
: 以下回答两个问题:
: 第一个问题
: 「登记时间之延长日」与「与选举公报之发布日」,两者在解释上应该作不同之处理
: 。怎麽说呢?
: 第一份选举公报的功能,在於公告选举种类、投票日期、登记注意事项。之所以要在
: 法条上明定发布日期,是为了划定「从登记到投票」的这一段时间(三十日)。这一段时间
: 攸关学生公职候选人的准备、竞选,但与选举委员会之工作并无太大关联,只要张贴公报
: 即可。以日历日为计算单位,不仅方便候选人们计算,也不会影响选委会作业。故以日历
: 日作为计算单位。
: 登记时间之延长,主要是因为报名人数不足,所以再次延长。接受候选人之登记,需
: 要选委会排班办理,如果是在周六周日,一来选委会排班上有困难,二来这两天并非通常
: 上课日,要候选人程前来登记,对选委会或候选人来说,成本效益都不成比例。所以97-2
: 会期与98-1会期,登记时间都是两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後因报名人数不足,再延长一周
: (五日),加总也是十五个工作日。又,竞选活动依照学生会选罢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竞
: 选期间是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以本届为例,登记时间之延长「以工作日计」或「以日历
: 日计」相差两天,但都在选举活动期间始日以前,并不会影响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故以工
: 作日为计算单位。
条文明明白白说十天还可以凹。。。还跟你"无明文规定"勒。。。
97-2会期和98-1会期?
怎麽不去看看93-1 11/16(二)-11/25(四)13:30 延长至11/30(二)
93-2 4/4 - 4/13 延长至 4/18
95-2 5/1 (二)- 5/11(五) 延长至12/15
这不是惯例也不是常态,错就错了,认错很难吗?
: 第二个问题
: 选委会於上周四(5/6)开会讨论,为了让选举有实质的意义,也就是能让更多人的参与
: 此次选举,作成决议,将登记时间延长至本周三(5/12)下午六点半截止,惟考量作业上的
: 需要,选委会考量本周六(5/15)发布选举公告二。
: 98-2 学生代表大会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这个超瞎,选委会的目的是公正公平的依法行政,举办选举;
还是来定义选举的意义?
君不见之前学长会长选举仅一人登记时也没延长阿,
选举公报既然公布就应照公报内容执行选举相关业务。
会这麽在意的原因在於,
一但此恶例一开难保未来之选委会会不会任意曲解或变更公报内容,
造成更大的问题,也顺便帮没管道没门路乖乖按时交报名表和政见的候选人叫屈吧。
当然啦,如果要用第五点"错误修正"那当然没话说,
选委会说了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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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233
1F:推 yestina:这法条我的读法,是认为公报发布後开始接受登记,接受登记 05/15 12:48
2F:→ yestina:的日子至少要有十天,但不能超过十五天。 05/15 12:50
3F:推 yestina:我对选委会比较argue的点还是不照自己发布的公告走,纵然 05/15 12:53
4F:→ yestina:可以进行更正,但程序上的处理是不是要更细腻,而不是一直 05/15 12:54
5F:→ yestina:硬凹,甚至还出现类似m君的说法。 05/15 12:55
6F:→ yestina:爬了一下文,补充一下,L君你所指的例子都符合我的读法, 05/15 13:18
7F:→ yestina:至少接受登记十天,最多到十五天内,这些会期都是用日历日 05/15 13:20
8F:→ yestina:算的,对了,你95-2打错了,是延长到5/15。不过,在97-1时 05/15 13:21
9F:→ yestina:有出现转变,我看一下网宣公报都有注明不含六日,所以转成 05/15 13:23
10F:→ yestina:工作日计算,但看起来似乎有贴合登记至少要十天,至多不超 05/15 13:24
11F:→ yestina:过十五天的逻辑,但究竟要工作日或日历日我觉得可以是选委 05/15 13:26
12F:→ yestina:会考量修法明确化。 05/15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