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f (我是歐發\⊙▽⊙/)
看板NTUSC
標題Re: [法制] 今天討論的監察法原文
時間Sat Dec 19 01:31:43 2009
感謝禽爸認真的回文 我想把昨天討論的一些問題也一起寫進來
※ 引述《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之銘言:
: 有關監察法的幾點提醒,這學期正好有在研究...
: 1.彈劾的前提在於違法,假如沒有違法就不得以彈劾論
: 其法就依台大學生自治裡有的法為準
這部分我們是希望讓彈劾成為糾正之後的措施
因此會朝向:【糾正→限期改善→覆核→彈劾與否】
如此一來所謂的違法除了國家的法律之外
還可以依照糾正法來做為衡量的標準
否則以現行的學生自治法,對於失職的行為似乎較難以做成「違法」的認定
: 2.糾正是用在廣義的行政機關,在這裡就是指會長以下所有人,不包括會長
: 除了會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政部門的任何設施都可以要求限期糾正
: 依現行法規來說,糾正的範圍沒有規定,要求的程度也沒有規定
: 不以違法為限,只要立法部門認為"失當"就可提出
: 且行政部門"應"接受,這邊完全沒有說不的權力
: 不過假如對行政部門的要求的太誇張就不過是減低自己的聲望而已
: (如糾正要求學生會幹部都要身高180以上之類的...有權提糾正但無腦)
這是事實
nagy昨天也在這部分提出爭議
當立法權兼監察權時是否會造成學代會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特別是在這個監察權成為單向的情況下
依現行的制度如果行政機關不服糾正決議
除了提出覆議之外似乎沒有其他的翻案方式
我想這一點也許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有待法學素養較高者提出見解
: 3.儘管看似糾正毫無範圍,但我這學期的研究認為,糾正案本身不得違反憲法本身
: 也就是糾正案不得違憲,例如不得糾正會長
: 也不該違反憲法所賦予的一般法律原則,如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則等
: 4.那看起來只要會長合法,就算失當也不得糾正也不得彈劾那怎麼辦?
: 會這樣是其來有自的,因為會長跟學代都是民意,沒有說哪邊民意比較大
: 這樣才是三權分立
: 會長一直發新聞稿說他很帥,學代會也無權彈劾他
: 只能用譴責,或者是跟他一樣發新聞稿說學代會投票通過認為會長不帥
: 可是糾正權仍有很大的權力,只要是會長以外全部人事都可糾正....
: 全都糾正完剩會長他也不能做什麼了
3,4點昨天戰超大
主要是因為現行制度下對於會長除了公投罷免外沒有任何手段可以制衡
學代會發表決議在形式上對學生會是具有強制的效果
但是在實務上卻並不是如此
如果學生會不鳥學代會的決議
我們也只能不斷的發決議詰譙學生會
因此在會長是否應列在彈劾的範圍之內有很大的爭議
後來的共識是如果經過糾正案之後仍無改善
可以用修正的彈劾(較高門檻)或是修正的罷免(較低門檻)來做為制衡的手段
至於閣員的彈劾 由於學生會與學代會屬於無給職
因此彈劾後對於該生其實並無實質懲罰
他依然可以利用活動總召或是部員的方式繼續推行工作
就算我們把學生會所有的部長都彈劾完了其實他事情還是可以照做
只是可能每次常會大家都要認識不同的部長就是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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