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f (我是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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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法制] 今天讨论的监察法原文
时间Sat Dec 19 01:31:43 2009
感谢禽爸认真的回文 我想把昨天讨论的一些问题也一起写进来
※ 引述《wearytolove (夺真书生A.W.)》之铭言:
: 有关监察法的几点提醒,这学期正好有在研究...
: 1.弹劾的前提在於违法,假如没有违法就不得以弹劾论
: 其法就依台大学生自治里有的法为准
这部分我们是希望让弹劾成为纠正之後的措施
因此会朝向:【纠正→限期改善→覆核→弹劾与否】
如此一来所谓的违法除了国家的法律之外
还可以依照纠正法来做为衡量的标准
否则以现行的学生自治法,对於失职的行为似乎较难以做成「违法」的认定
: 2.纠正是用在广义的行政机关,在这里就是指会长以下所有人,不包括会长
: 除了会长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政部门的任何设施都可以要求限期纠正
: 依现行法规来说,纠正的范围没有规定,要求的程度也没有规定
: 不以违法为限,只要立法部门认为"失当"就可提出
: 且行政部门"应"接受,这边完全没有说不的权力
: 不过假如对行政部门的要求的太夸张就不过是减低自己的声望而已
: (如纠正要求学生会干部都要身高180以上之类的...有权提纠正但无脑)
这是事实
nagy昨天也在这部分提出争议
当立法权兼监察权时是否会造成学代会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特别是在这个监察权成为单向的情况下
依现行的制度如果行政机关不服纠正决议
除了提出覆议之外似乎没有其他的翻案方式
我想这一点也许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有待法学素养较高者提出见解
: 3.尽管看似纠正毫无范围,但我这学期的研究认为,纠正案本身不得违反宪法本身
: 也就是纠正案不得违宪,例如不得纠正会长
: 也不该违反宪法所赋予的一般法律原则,如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益原则等
: 4.那看起来只要会长合法,就算失当也不得纠正也不得弹劾那怎麽办?
: 会这样是其来有自的,因为会长跟学代都是民意,没有说哪边民意比较大
: 这样才是三权分立
: 会长一直发新闻稿说他很帅,学代会也无权弹劾他
: 只能用谴责,或者是跟他一样发新闻稿说学代会投票通过认为会长不帅
: 可是纠正权仍有很大的权力,只要是会长以外全部人事都可纠正....
: 全都纠正完剩会长他也不能做什麽了
3,4点昨天战超大
主要是因为现行制度下对於会长除了公投罢免外没有任何手段可以制衡
学代会发表决议在形式上对学生会是具有强制的效果
但是在实务上却并不是如此
如果学生会不鸟学代会的决议
我们也只能不断的发决议诘谯学生会
因此在会长是否应列在弹劾的范围之内有很大的争议
後来的共识是如果经过纠正案之後仍无改善
可以用修正的弹劾(较高门槛)或是修正的罢免(较低门槛)来做为制衡的手段
至於阁员的弹劾 由於学生会与学代会属於无给职
因此弹劾後对於该生其实并无实质惩罚
他依然可以利用活动总召或是部员的方式继续推行工作
就算我们把学生会所有的部长都弹劾完了其实他事情还是可以照做
只是可能每次常会大家都要认识不同的部长就是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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