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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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法制] 今天討論的監察法原文
時間Sat Dec 19 01:12:03 2009
有關監察法的幾點提醒,這學期正好有在研究...
1.彈劾的前提在於違法,假如沒有違法就不得以彈劾論
其法就依台大學生自治裡有的法為準
2.糾正是用在廣義的行政機關,在這裡就是指會長以下所有人,不包括會長
除了會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政部門的任何設施都可以要求限期糾正
依現行法規來說,糾正的範圍沒有規定,要求的程度也沒有規定
不以違法為限,只要立法部門認為"失當"就可提出
且行政部門"應"接受,這邊完全沒有說不的權力
不過假如對行政部門的要求的太誇張就不過是減低自己的聲望而已
(如糾正要求學生會幹部都要身高180以上之類的...有權提糾正但無腦)
3.儘管看似糾正毫無範圍,但我這學期的研究認為,糾正案本身不得違反憲法本身
也就是糾正案不得違憲,例如不得糾正會長
也不該違反憲法所賦予的一般法律原則,如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則等
4.那看起來只要會長合法,就算失當也不得糾正也不得彈劾那怎麼辦?
會這樣是其來有自的,因為會長跟學代都是民意,沒有說哪邊民意比較大
這樣才是三權分立
會長一直發新聞稿說他很帥,學代會也無權彈劾他
只能用譴責,或者是跟他一樣發新聞稿說學代會投票通過認為會長不帥
可是糾正權仍有很大的權力,只要是會長以外全部人事都可糾正....
全都糾正完剩會長他也不能做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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