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arytolove (夺真书生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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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法制] 今天讨论的监察法原文
时间Sat Dec 19 01:12:03 2009
有关监察法的几点提醒,这学期正好有在研究...
1.弹劾的前提在於违法,假如没有违法就不得以弹劾论
其法就依台大学生自治里有的法为准
2.纠正是用在广义的行政机关,在这里就是指会长以下所有人,不包括会长
除了会长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政部门的任何设施都可以要求限期纠正
依现行法规来说,纠正的范围没有规定,要求的程度也没有规定
不以违法为限,只要立法部门认为"失当"就可提出
且行政部门"应"接受,这边完全没有说不的权力
不过假如对行政部门的要求的太夸张就不过是减低自己的声望而已
(如纠正要求学生会干部都要身高180以上之类的...有权提纠正但无脑)
3.尽管看似纠正毫无范围,但我这学期的研究认为,纠正案本身不得违反宪法本身
也就是纠正案不得违宪,例如不得纠正会长
也不该违反宪法所赋予的一般法律原则,如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益原则等
4.那看起来只要会长合法,就算失当也不得纠正也不得弹劾那怎麽办?
会这样是其来有自的,因为会长跟学代都是民意,没有说哪边民意比较大
这样才是三权分立
会长一直发新闻稿说他很帅,学代会也无权弹劾他
只能用谴责,或者是跟他一样发新闻稿说学代会投票通过认为会长不帅
可是纠正权仍有很大的权力,只要是会长以外全部人事都可纠正....
全都纠正完剩会长他也不能做什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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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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