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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公告] 法規公告
時間Wed Dec 17 00:40:4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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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rkinfloat (workinfloat)
標題: [公告] 法規公告
時間: Tue Dec 16 01:25:44 2008
法規公告:修正「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學規字第 097001 號 公告
公布修正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
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依據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第12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34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許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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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修正「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學規字第 097002 號 公告
公布修正第 1、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
第 1 條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
大會)學生代表(以下簡稱學代)及其他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規定辦
理之。但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 18 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
,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置助選員者,其名冊及學生證影本。
七、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見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
登記之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
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第 37-1 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選舉委
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票點選
務人員報經選舉委員會審查,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
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
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
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
依據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第12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34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許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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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修正「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學規字第 097003 號 公告
公布修正第 1-1 條條文
第 1-1 條 學生代表以本校在校學生為限,凡申請休學核准、遭退學處分確定及
畢業者,喪失學生代表資格。
學生代表於畢業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或大學部轉系生,其資
格不因此而喪失,但經註冊入學後始得執行其職權。
依據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第12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34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許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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