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6108s (昇)
看板NTUSC
標題[紀律] 紀律委員會重聲請假規則
時間Fri Oct 3 10:59:32 2008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一、學生代表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於會議召開
三日前,張貼請假公告於國立台灣大學之電
子佈告欄看板,或發送電子郵件與秘書處及紀律委員會請假。
二、請假須經紀律委員會核可之。
三、學代請假未獲紀律委員會許可者,或未依前兩項規定請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論。各
會議召開,遲到半小時以上者亦同。
四、依前項是為缺席者,若有特殊理由,得於會議後三日內,交付書面說明,由紀律委員
會決之。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一、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委員七人,副議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六人由大
會依單記法選舉之。紀律委員會對於交付審議之學生代表,視其情節輕重,得對大會
做下列懲戒之建議:
1、口頭道歉
2、書面道歉
3、停止大會出席至多兩次;
4、勸告其辭職。
以上停止出席大會或勸告辭職之建議,應得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始得為
之。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一、學生代表於任期內,
請假次數達單一會期內特別大會、常會及其所加入委員會開會次
數之三分之二以上者,視為辭職。大會缺席次數達三次以上者,亦同。
二、學生代表未於第一次常會以前選填常設委員會者,視為辭職。
三、學生代表
缺席其所加入委員會之會議三次以上者,視為辭去該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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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期將嚴格執行以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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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aniel19:以前也很嚴格阿....= =+ XD 10/04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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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ee6108s:沒有說以前不嚴格的意思啦 10/04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