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1128 (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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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學生會會長選舉公告一(緊急)
時間Thu May 22 09:24:08 2008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
選舉執行委員會公告一
因本次〈97學年度〉學生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遭逢台大配電室設備故障,導致電力輸
送造成問題且已達到無法繼續進行投票之標準,因此狀況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
法中無明文規範亦無歷年選舉之慣例可依循,故本會於下午七時三十分依公務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66條<註一>裁定本次夜間停電符合其規定中所提及之不可抗力之因素,為避免相關
舞弊行為之發生造成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之權益有所損失,經本會緊急會議後決議宣布進修
推廣部之夜間投票中止。
本次選舉由於日間部之投票已完成且考量其中止開票之命令發布於封票匭之後,
故本委員會以為其選票具公正性。本會根據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決議將國立台灣
大學進修推廣部所屬之17、18、19號投票所之投票延至下星期一〈5/26〉晚間重新舉辦。
國立台灣大學選舉執行委員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註一:第六十六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
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
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
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
之。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
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
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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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niel19:補充:正副總統選罷法第62條也有相關規定 05/24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