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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79.12.15.學生代表大會十二月份常會通過 80.12.20.公布全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81.05.04.學生代表大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1-1、6條條文 89.10.27.學生代表大會十月份常會修正第13條條文 89.12.22.學生代表大會十二月份常會修正第1-1、8-1條條文 90.06.08.學生代表大會第二次特別大會修正第27-1條條文 92.03.31.學生代表大會三月份常會增修第16-1、16-2、16-3、18-1條條文 95.06.27.學生代表大會第三次特別大會修正第27條第1、2項條文 96.05.11.學生代表大會第四次常會修正第11、16之一、16之二-1條條文 96.12.03.學生代表大會第五次常會增修第7條之一、第7條之二條文 第一條 【職權】 一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本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一條之一 【學生代表資格】  學生代表以本校在校學生為限,凡申請休學核准、遭退學處分確定及畢業者, 喪失學生代表資格。 第二條 【任期】 一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 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出席會議之義務】 一 學生代表於每次開會時應親自報到出席會議。 第四條 【開會最低人數之限制】 一 大會應有學生代表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第五條 【會議主席】 一 大會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以副議長為主席。 二 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學生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議長之職務】 一 議長綜理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二 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其職務。 三 議長、副議長均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 第七條 【議長、副議長之任期及選舉方式】 一 議長、副議長於每次學生代表交接後第一次會議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 舉產生,其任期至下任議長、副議長選出時為止。 第七條之一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 一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 署,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並於提出罷免案兩日前,通知被提案之當事人 二 罷免案應有全體學生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學生代表就同意罷免 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總數三分至二以上之同意罷免 為通過。 三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七條之二 【議長、副議長經罷免後之補選】 一 議長、副議長遭罷免時,應立即補選。補選辦法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第八條 【議場秩序之維持】 一 大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 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至大會決定之。 第八條之一【議事員】 一 議事員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議事員有維持議事正常 進行之義務。議事員於議事進行中,認為有違反議程、學生代表大會議事 規則或會議規範之情事發生時,得建議議長宣告違反上述規定之程序無效, 但必須於宣告同時說明理由及違反之規範。 第九條 【秘書處及秘書長之設置】 一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 二 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大會事務,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由議長 任命之。 第十條 【秘書處之職掌】 一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議程編擬事宜。  三、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四、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五、關於學生代表大會新聞發佈事宜。   六、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八、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九、關於立法資料、決議文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十、關於學生代表大會預算編列事宜。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之設置及其功能】 一 學生代表大會依本會自治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財務委員會:關於本會預算審查、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 稽核財務及財政上不法行為之事項。   二、法制委員會: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草案之審查事項。   三、教學委員會:蒐集本校學生對有關課程及教學事項之意見,並研擬 改革方案。   四、校園安全委員會:研擬有關維護校園安全之方案,以保障全體會員 免於恐懼之自由為目標。   五、福利委員會:謀求本會會員福祉,促進全校資源的有效制用。   六、社團委員會:行使「學生課外活動經費分配辦法」所規定之職權; 起草並修訂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相關法規,並執行其法定職權。 七、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維護校園環境安全衛生品質、並提出對 校園整體環境規劃、健康保健服務、餐廳衛生等校園環境衛生政策 之建議,以謀求維護全校學生健康,提昇校園生活品質為目的。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之組成】 一 前條之各委員會,應於每次學生代表改選後,由學生代表或當選人自由登 記參加。 二 每人以至少參加一個委員會之原則,至多可參加三個委員會。 三 學生代表登記加入委員會,向大會提出辭職後始得退出。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之人數及產生方式】 一 各委員會委員,以十五人為最高額,登記參加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超過十 五人時,該委員會之委員由大會依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其連記額數為五 人。 二 如有學生代表因前項之規定致無法參加該委員會者,得再選擇另一未額滿 之委員會參加。 第十四條 【臨時委員會之設置】 一 學生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臨時委員會,其委員產生方式及名額 由大會以決議定之。 第十五條 【召集人名額之限制及其產生方式】 一 委員會置召集人,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之學生代表人數為比例。 二 委員會五人以下者置一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之召集】 一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輪流召集,或經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亦得召集。 第十六條之一 【委員會開會通知】 一 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召集並以電子郵件發送開會通知。 除非遇緊急情況,開會通知應於委員會會議七日前發送。 一 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召集並以電子郵件發送開會通知。 除非遇緊急情況,開會通知應於委員會會議三日前發送。 第十六條之二 【委員會請假】 一 委員會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召集 委員請假。 一 委員會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應於會議召開前二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召集 委員請假。 二 前項請假方式,得以發送電子郵件予召集委員,併行張貼請假公告於國立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替代之。 三 委員未依前二項規定請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論。 第十六條之三 【委員會開會法定人數】 一 委員會會議開會時之應到人數,以該委員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計算之。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之主席】 一 委員會開會時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或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第十八條 【委員會之決議及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一 各委員會之決議,由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以多數表決同意決定之。出席委 員對於該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但出席而未 聲明保留在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 見。 第十八條之一 【委員會決議】 一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於下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一日以前送達秘書處。 第十九條 【邀請列席人員】 一 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二十條 【公聽會之召開】 一 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召開公聽會。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召開】 一 委員會聯席會,由相關之各委員會聯合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主席】 一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或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第二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 一 學生代表大會設校務委員會,匯集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意見,由出列席校 方各級會議代表身份者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委員會各選出一名代表,共同 組成之。 第二十四條 【出列席校方會議代表產生之方式與職權】 一 本會出列席校方各級會議之代表,由大會依單記法選舉之,其發言應遵循 並表達大會之相關決議。 第二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之職責】 一 校務委員會應向大會報告校方各級會議開會之經過及決議。 第二十六條 【議長、副議長及出列席校方各級會議代表之罷免】 一 議長、副議長及本會出列席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其罷免應有學生代 表總數七分之一以上提案,並以書面詳列理由,並於開會通知中載明。 二 罷免案通過後,大會應就所出缺之職位,立即進行改選。 第二十七條 【特別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責】 一 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委員七人,副議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 六人由大會依單記法選舉之。紀律委員會對於交付審議之學生代表,視其 情節輕重,得對大會作下列懲戒之建議: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會至多兩次;   四、勸告其辭職。 以上停止出席大會或勸告其辭職之建議,應得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數 同意,始得為之。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 應行迴避。 二 大會設程序委員會,各學院暨研究生各一名委員,由各學院暨研究生學代 互相推選之,召集人由各委員互相推選之。程序委員會對各有權向大會提 出法案、預算案或動議之單位所提出之法案、預算案或動議,預先審議是 否得排入大會議程審查之,並排定議程。本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本 組織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束。正副議長為程序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議長為當然委員並兼委員會召集人。程序委員會開會時,議長與秘書長應 出列席。 三 大會設立選舉罷免委員會綜理選舉委員罷免事宜相關規定以法律訂之。 第二十八條 【議事規則】 一 大會議事規則,由大會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 一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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