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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 79.12.15.学生代表大会十二月份常会通过 80.12.20.公布全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81.05.04.学生代表大会五月份常会修正第1-1、6条条文 89.10.27.学生代表大会十月份常会修正第13条条文 89.12.22.学生代表大会十二月份常会修正第1-1、8-1条条文 90.06.08.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特别大会修正第27-1条条文 92.03.31.学生代表大会三月份常会增修第16-1、16-2、16-3、18-1条条文 95.06.27.学生代表大会第三次特别大会修正第27条第1、2项条文 96.05.11.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次常会修正第11、16之一、16之二-1条条文 96.12.03.学生代表大会第五次常会增修第7条之一、第7条之二条文 第一条 【职权】 一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本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第一条之一 【学生代表资格】  学生代表以本校在校学生为限,凡申请休学核准、遭退学处分确定及毕业者, 丧失学生代表资格。 第二条 【任期】 一 学生代表之任期自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 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出席会议之义务】 一 学生代表於每次开会时应亲自报到出席会议。 第四条 【开会最低人数之限制】 一 大会应有学生代表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 第五条 【会议主席】 一 大会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以副议长为主席。 二 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六条 【议长之职务】 一 议长综理学生代表大会会务。 二 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代理其职务。 三 议长、副议长均出缺时,应立即办理补选。 第七条 【议长、副议长之任期及选举方式】 一 议长、副议长於每次学生代表交接後第一次会议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 举产生,其任期至下任议长、副议长选出时为止。 第七条之一 【议长、副议长之罢免】 一 议长、副议长之罢免案应叙述理由,并有全体学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连 署,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并於提出罢免案两日前,通知被提案之当事人 二 罢免案应有全体学生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由出席学生代表就同意罢免 或不同意罢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总数三分至二以上之同意罢免 为通过。 三 罢免案如经否决,於该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出。 第七条之二 【议长、副议长经罢免後之补选】 一 议长、副议长遭罢免时,应立即补选。补选办法准用第七条之规定。 第八条 【议场秩序之维持】 一 大会由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者, 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其情节重大者得由纪律委员会审议後提至大会决定之。 第八条之一【议事员】 一 议事员由议长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同意任命之。议事员有维持议事正常 进行之义务。议事员於议事进行中,认为有违反议程、学生代表大会议事 规则或会议规范之情事发生时,得建议议长宣告违反上述规定之程序无效, 但必须於宣告同时说明理由及违反之规范。 第九条 【秘书处及秘书长之设置】 一 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 二 秘书长承议长之命,处理大会事务,由议长提名,经大会同意後,由议长 任命之。 第十条 【秘书处之职掌】 一 秘书处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开会通知事宜。  二、关於议程编拟事宜。  三、关於会议记录事宜。   四、关於大会公报编辑及发行事宜。  五、关於学生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事宜。   六、关於档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关於出纳、庶务事宜。   八、关於文书收发及印刷事宜。   九、关於立法资料、决议文之蒐集及编纂事宜。   十、关於学生代表大会预算编列事宜。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之设置及其功能】 一 学生代表大会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八条之规定,设下列委员会:   一、财务委员会:关於本会预算审查、监督预算之执行、审核财务收支、 稽核财务及财政上不法行为之事项。   二、法制委员会:关於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草案之审查事项。   三、教学委员会:蒐集本校学生对有关课程及教学事项之意见,并研拟 改革方案。   四、校园安全委员会:研拟有关维护校园安全之方案,以保障全体会员 免於恐惧之自由为目标。   五、福利委员会:谋求本会会员福祉,促进全校资源的有效制用。   六、社团委员会:行使「学生课外活动经费分配办法」所规定之职权; 起草并修订有关学生社团活动之相关法规,并执行其法定职权。 七、环境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维护校园环境安全卫生品质、并提出对 校园整体环境规划、健康保健服务、餐厅卫生等校园环境卫生政策 之建议,以谋求维护全校学生健康,提昇校园生活品质为目的。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之组成】 一 前条之各委员会,应於每次学生代表改选後,由学生代表或当选人自由登 记参加。 二 每人以至少参加一个委员会之原则,至多可参加三个委员会。 三 学生代表登记加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辞职後始得退出。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之人数及产生方式】 一 各委员会委员,以十五人为最高额,登记参加该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超过十 五人时,该委员会之委员由大会依限制连记法选举产生,其连记额数为五 人。 二 如有学生代表因前项之规定致无法参加该委员会者,得再选择另一未额满 之委员会参加。 第十四条 【临时委员会之设置】 一 学生代表大会於必要时,得增设其他临时委员会,其委员产生方式及名额 由大会以决议定之。 第十五条 【召集人名额之限制及其产生方式】 一 委员会置召集人,其名额以各委员会参加之学生代表人数为比例。 二 委员会五人以下者置一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之召集】 一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轮流召集,或经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亦得召集。 第十六条之一 【委员会开会通知】 一 委员会会议之召开,由各委员会召集委员召集并以电子邮件发送开会通知。 除非遇紧急情况,开会通知应於委员会会议七日前发送。 一 委员会会议之召开,由各委员会召集委员召集并以电子邮件发送开会通知。 除非遇紧急情况,开会通知应於委员会会议三日前发送。 第十六条之二 【委员会请假】 一 委员会委员如因故无法出席,应於会议召开前三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召集 委员请假。 一 委员会委员如因故无法出席,应於会议召开前二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召集 委员请假。 二 前项请假方式,得以发送电子邮件予召集委员,并行张贴请假公告於国立 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看板替代之。 三 委员未依前二项规定请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论。 第十六条之三 【委员会开会法定人数】 一 委员会会议开会时之应到人数,以该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一计算之。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之主席】 一 委员会开会时之主席,由召集人担任或出席委员互推产生。 第十八条 【委员会之决议及委员於大会发言之限制】 一 各委员会之决议,由该委员会之出席委员以多数表决同意决定之。出席委 员对於该委员会决议不同意者,得声明保留在大会之发言权。但出席而未 声明保留在大会发言权之委员,不得在大会中提出与委员会决议不同之意 见。 第十八条之一 【委员会决议】 一 各委员会之决议,应於下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以前送达秘书处。 第十九条 【邀请列席人员】 一 委员会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备询。 第二十条 【公听会之召开】 一 委员会视实际需要,得召开公听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召开】 一 委员会联席会,由相关之各委员会联合召集之。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主席】 一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主席,由召集人担任或出席委员互推产生。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 一 学生代表大会设校务委员会,汇集校方各级会议之学生意见,由出列席校 方各级会议代表身份者及第十一条所规定之委员会各选出一名代表,共同 组成之。 第二十四条 【出列席校方会议代表产生之方式与职权】 一 本会出列席校方各级会议之代表,由大会依单记法选举之,其发言应遵循 并表达大会之相关决议。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之职责】 一 校务委员会应向大会报告校方各级会议开会之经过及决议。 第二十六条 【议长、副议长及出列席校方各级会议代表之罢免】 一 议长、副议长及本会出列席校方各级会议之学生代表,其罢免应有学生代 表总数七分之一以上提案,并以书面详列理由,并於开会通知中载明。 二 罢免案通过後,大会应就所出缺之职位,立即进行改选。 第二十七条 【特别委员会之设置及其职责】 一 大会设纪律委员会,委员七人,副议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召集人,其余 六人由大会依单记法选举之。纪律委员会对於交付审议之学生代表,视其 情节轻重,得对大会作下列惩戒之建议: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会至多两次;   四、劝告其辞职。 以上停止出席大会或劝告其辞职之建议,应得大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数 同意,始得为之。本会审议惩戒案件时,本会委员关系其个人本身之议案 应行回避。 二 大会设程序委员会,各学院暨研究生各一名委员,由各学院暨研究生学代 互相推选之,召集人由各委员互相推选之。程序委员会对各有权向大会提 出法案、预算案或动议之单位所提出之法案、预算案或动议,预先审议是 否得排入大会议程审查之,并排定议程。本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本 组织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约束。正副议长为程序委员会之当然委员, 议长为当然委员并兼委员会召集人。程序委员会开会时,议长与秘书长应 出列席。 三 大会设立选举罢免委员会综理选举委员罢免事宜相关规定以法律订之。 第二十八条 【议事规则】 一 大会议事规则,由大会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一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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