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Meo (地球王子)
看板NTUSC
標題[秘書]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
時間Sat Jan 5 14:54:17 2008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
81.06.30.學生代表大會六月份常會通過
89.05.30.學生代表大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13條條文
92.05.30.學生代表大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2、13條條文
96.11.02.學生代表大會第三次常會修正第13條第一項條文
第一條 【職權】
一 行政部門行使本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 【會長之任期及交接】
一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 本會行政部門之交接,定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 前項之交接,應有法官至少一名,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召集人至
少一名及議長、秘書長在場監交。
四 本會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三條 【副會長之職務】
一 本會置副會長二名,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分別襄贊會長處理
本會對內及對外事宜。
二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代理其職務,但代
理期間不得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第四條 【秘書長之職務】
一 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二 秘書長襄贊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三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秘書部之職務】
一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行政部門會議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關於文書收發事宜。
四、關於各部門聯絡及協調事宜。
五、關於檔案管理事理。
第六條 【財務部之職務】
一 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製事宜。
二、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三、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第七條 【各部職務】
一 學術部、新聞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動部及政策部門之職掌,依本會自
治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
第八條 【工作組之設置】
一 各部門視事務需要,得設各種工作組,其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九條 【委員會之設置】
一 行政部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委員會。
二 委員會委員由會長任命,並由其中遴選召集人一名。
三 召集人應列席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及備詢。
第十條 【委員會之開會】
一 前條委員會之開會程序,準用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會議】
一 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及各委員會召集人組織之;以會
長之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二 各部部員或該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門會議時,得由該部部員
或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出席。
三 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議案公布】
一 本會之各種法規案、預算案、條約案、同意案,應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
會長公布。
第十三條 【預算案及決算之提出】
一 行政部門於各會期第二次常會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
會之財務委員會。
二 財務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十日內,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三 行政部門於次年一月一日及次年六月一日以前,應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
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四 財務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十日內,應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五 行政部門於每次活動結束後兩週需提出該活動之決算於財委會。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一 本綱要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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