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ikaru (這只是帳號)
看板NTUSC
標題第三次常會通過修正法案
時間Thu Nov 22 20:45:52 2007
修正條文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第十三條修正案
提案學代:丁艾竹
修正前條文: 行政部門於九月二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
於學生代表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修正後條文: 行政部門於各會期第三次常會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
會之財務委員會。
提案說明:
(一)原條文所定日期因每學期開學時間不同而有執行上的困難,為健全本會議事,宜修改
第十三條以符合議事實務現狀。
修正條文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規範第十二條修正案
修正後條文:
三、學代請假未獲紀律委員會許可者,或未依前兩項規定請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論。各
會議召開,遲到半小時以上者,亦同。
四、依前項視為缺席者,若有特殊理由,得於會議後三日內,交付書面說明,由紀律委員
會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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