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ikaru (这只是帐号)
看板NTUSC
标题第三次常会通过修正法案
时间Thu Nov 22 20:45:52 2007
修正条文名称:《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行政部门组织及程序纲要》第十三条修正案
提案学代:丁艾竹
修正前条文: 行政部门於九月二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应将该学期之预算案提出
於学生代表大会之财务委员会。
修正後条文: 行政部门於各会期第三次常会前,应将该学期之预算案提出於学生代表大
会之财务委员会。
提案说明:
(一)原条文所定日期因每学期开学时间不同而有执行上的困难,为健全本会议事,宜修改
第十三条以符合议事实务现状。
修正条文名称: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规范第十二条修正案
修正後条文:
三、学代请假未获纪律委员会许可者,或未依前两项规定请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论。各
会议召开,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亦同。
四、依前项视为缺席者,若有特殊理由,得於会议後三日内,交付书面说明,由纪律委员
会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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