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me (在世界中心呼喊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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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選舉] 96學年度學生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公告三
時間Fri Jun 1 00:03:05 2007
新的條文
第二十條 【當選之限制】
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其贊成票數須高於反對票數始為當選。
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
出,除保障名額外,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依左列各款行之:
一、大學部各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五十票者為當選。
二、研究所選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十票者為當選。
三、進修推廣部: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四十票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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