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serbyA (嘴巴跟手都是大砲)
看板NTUSC
標題Re: [選舉] 96學年度學生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公告三
時間Thu May 31 23:43:06 2007
※ 引述《AndyMeo (地球王子)》之銘言:
: 我是這次的選委,不過下面我說的不是選委會討論的結果。我以個人立場發
: 表一些想法,如果選委會要開會討論這件事情的話,到時候我也會這麼說的。
: 投票率超過 25%,而且某一系在該次選舉還沒有人當選,唯一可能的原因就
: 是該選區參選人數眾多了。因為:假設某一學院有1000人,投票率超過 25%代表
: 有超過 250的投票人數,這足以讓許多候選人超過當選門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
: 下,因為該選區其他系(除了有人參選但無人當選的系以外)都有候選人當選,
: 進而可能影響到這些有人參選但無人當選,而且學代會中又無該系名額的系別的
: 發言權的話,那我會認為保障這些系未過門檻但是票數最高的候選人是合理的。
: 因為投票率夠高,我會相信這些候選人雖然未過門檻,但是代表性是足夠的。
簡單的說,
你認為在超過25%的情況下未過門檻,是因為被其他人分走票
但因為「整個選區」的投票率夠高,
所以不論如何這個「系」保障名額的代表性是足夠的
你有注意到保障名額根本就沒有在管票有多少嗎?
第十九條在說,我就是要先保障,你們其他人再慢慢去用票數排
這樣的先後順序代表什麼?
: 但是如果投票率已經不夠高,而且連該選區的同學都不能積極投票來為自己
: 系上參選的同學在學代會中爭取發言權,那我們還能怎麼判定這些侯選人的代表
: 性是足夠的呢?再者,如果該選區的同學沒有積極投票為代表自己系上參選的候
: 選人爭取發言權,那保障的意義又何在呢?
你的意思是,「總的投票率」不夠高,太低票選出來的人沒有代表性,
所以不用保障這個「系」的權益?
你有沒有發現你有點搞錯了?
你把「整個選區」的投票率跟選罷法對於「系」的保障混在一起
試想,如果有一個狀況是A系人很多但都沒人去投票,B系很踴躍但是人數太少
這個時候你要跟我說B系的保障名額不具代表性?
不要跟我說經濟系是大系,萬一我們是小系呢?選罷法應該要一體適用不分大小系
: 這是我的意見啦。
: 而且,即便這次的選委會決定提案修改這條法規,第一,在學代會裡面不一
: 定會通過;第二,即使通過也不能馬上生出效力,改變這次的選舉結果。
我沒有要修法規
我是在問,根據我對法條的理解是這樣,
而且我覺得法條文意不清,欲尋求釋義
參酌可能的法理及其背後所欲保障的權益大小,我的主張如前述
不知選委諸公是否這麼覺得?
敝系在學代會缺人也有一小段時間了,
今年我想要依照選罷法所規定的保障名額尋求救濟,
我認為這是我們應有的權益,我要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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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04.169
1F:推 miname:其實原po引用的是舊條文了,新條文不管投票人數的 XDD 05/31 23:46
2F:推 passerbyA:你的原PO是我嗎? 05/31 23:48
3F:推 miname:是的,你們不知道為什麼繞著過時的條文討論起來了 XDDDDDDDD 05/31 23:52
4F:推 passerbyA:唉呀 那就是我笨了 不知道新條文公告在哪呢? 在遙遠的會 05/31 23:53
5F:→ passerbyA:辦 還是校長室 還是台大門口 方便在BBS上公告一份嗎? 05/31 23:54
6F:推 miname:我已經多次要求秘書處把新條文放上去了,我比你更想罵人... 05/31 23:55
7F:推 passerbyA:不過 我哪裡有引投票人數... 06/01 00:01
8F:推 miname:新條文不管投票率的啦,我po上來了... 06/01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