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serbyA (嘴巴跟手都是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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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选举] 96学年度学生会长暨学生代表选举公告三
时间Thu May 31 23:43:06 2007
※ 引述《AndyMeo (地球王子)》之铭言:
: 我是这次的选委,不过下面我说的不是选委会讨论的结果。我以个人立场发
: 表一些想法,如果选委会要开会讨论这件事情的话,到时候我也会这麽说的。
: 投票率超过 25%,而且某一系在该次选举还没有人当选,唯一可能的原因就
: 是该选区参选人数众多了。因为:假设某一学院有1000人,投票率超过 25%代表
: 有超过 250的投票人数,这足以让许多候选人超过当选门槛。如果在这样的情况
: 下,因为该选区其他系(除了有人参选但无人当选的系以外)都有候选人当选,
: 进而可能影响到这些有人参选但无人当选,而且学代会中又无该系名额的系别的
: 发言权的话,那我会认为保障这些系未过门槛但是票数最高的候选人是合理的。
: 因为投票率够高,我会相信这些候选人虽然未过门槛,但是代表性是足够的。
简单的说,
你认为在超过25%的情况下未过门槛,是因为被其他人分走票
但因为「整个选区」的投票率够高,
所以不论如何这个「系」保障名额的代表性是足够的
你有注意到保障名额根本就没有在管票有多少吗?
第十九条在说,我就是要先保障,你们其他人再慢慢去用票数排
这样的先後顺序代表什麽?
: 但是如果投票率已经不够高,而且连该选区的同学都不能积极投票来为自己
: 系上参选的同学在学代会中争取发言权,那我们还能怎麽判定这些侯选人的代表
: 性是足够的呢?再者,如果该选区的同学没有积极投票为代表自己系上参选的候
: 选人争取发言权,那保障的意义又何在呢?
你的意思是,「总的投票率」不够高,太低票选出来的人没有代表性,
所以不用保障这个「系」的权益?
你有没有发现你有点搞错了?
你把「整个选区」的投票率跟选罢法对於「系」的保障混在一起
试想,如果有一个状况是A系人很多但都没人去投票,B系很踊跃但是人数太少
这个时候你要跟我说B系的保障名额不具代表性?
不要跟我说经济系是大系,万一我们是小系呢?选罢法应该要一体适用不分大小系
: 这是我的意见啦。
: 而且,即便这次的选委会决定提案修改这条法规,第一,在学代会里面不一
: 定会通过;第二,即使通过也不能马上生出效力,改变这次的选举结果。
我没有要修法规
我是在问,根据我对法条的理解是这样,
而且我觉得法条文意不清,欲寻求释义
参酌可能的法理及其背後所欲保障的权益大小,我的主张如前述
不知选委诸公是否这麽觉得?
敝系在学代会缺人也有一小段时间了,
今年我想要依照选罢法所规定的保障名额寻求救济,
我认为这是我们应有的权益,我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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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04.169
1F:推 miname:其实原po引用的是旧条文了,新条文不管投票人数的 XDD 05/31 23:46
2F:推 passerbyA:你的原PO是我吗? 05/31 23:48
3F:推 miname:是的,你们不知道为什麽绕着过时的条文讨论起来了 XDDDDDDDD 05/31 23:52
4F:推 passerbyA:唉呀 那就是我笨了 不知道新条文公告在哪呢? 在遥远的会 05/31 23:53
5F:→ passerbyA:办 还是校长室 还是台大门口 方便在BBS上公告一份吗? 05/31 23:54
6F:推 miname:我已经多次要求秘书处把新条文放上去了,我比你更想骂人... 05/31 23:55
7F:推 passerbyA:不过 我哪里有引投票人数... 06/01 00:01
8F:推 miname:新条文不管投票率的啦,我po上来了... 06/01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