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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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秘書] 95學年度第1會期 第二次特別大會通過動議
時間Mon Nov 20 19:15:21 2006
※ 引述《armed (傷心豈止息夫人)》之銘言:
: ※ 引述《armed (傷心豈止息夫人)》之銘言:
: : 推 sted0101:不就是誹謗嗎,講那麼多 11/15 13:11
: 我才覺得再講下去,好像就該跟你收法律常識諮詢費了.
: 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章中除了310條的誹謗罪,還有309條的公然
: 侮辱罪.二者區分要件不同之處,在許玉秀大法官編寫,新學林出版
: 的刑法典當中有相當詳盡的描述,可自行參酌.
: : → sted0101:我是台大的研究生說,降能不能多幾千啊 @@? 11/15 13:12
: 如果你是個法政相關研究所的研究生,倘若我罵你法律程度真差
: ,當初不曉得怎麼考進台大研究所的.恐怕法官根本會認為我不過是
: 在陳述事實,而是一番好意催促你多用功少放炮.發文前連個刑法典
: 也不先查一下,最好繼續給我"不就是誹謗嗎"啦.XD
先貼一點好了
1F:推 LORDJACK:其實這已經是他的第二個學士學位了, 有空以可跟他討教 11/07 10:16
2F:推 armed:就行政法言,以學生會自治章程第2與7條,有啥法規依據限縮解釋 11/07 10:35
3F:→ armed:為會長對外只能就學生事務做發言?根本是各位同學自己造法呀. 11/07 10:36
4F:→ armed:類推適用民總是給大家都有下台階,照行政法你們除了嘴砲以外, 11/07 10:36
5F:→ armed:目前根本不能奈他何?要說他違法?請問違反哪一條的構成要件? 11/07 10:37
6F:推 LORDJACK:要討教微積分還是化學也可以啦,要是有夜電機的也許可以 11/07 11:31
1. 推文
7F:→ LORDJACK:拿第三個 11/07 11:32
8F:推 marxs:三個學士學位還是只是學士啊。Orz 11/07 12:15
9F:→ pamper:拿第三個啊..好一個各方涉獵 認識不深 鬧出笑話的活生生例 11/07 12:37
10F:→ pamper:明明是公法事件 硬要類推民法 這是要給誰台階下啊 11/07 12:38
2.某些話
11F:→ xglaver:對比一下某a 這不就是半瓶水響叮噹嗎? 11/07 22:15
12F:→ xglaver:懂很多 但也可以說什麼都不懂 11/07 22:16
這段
13F:推 armed:學長好,您舉的選罷法是有明確禁止條文,現在這學生法規有嗎? 11/07 09:27
14F:→ armed:要論行政法,請參照學生會自治規程第2條與第7條,看有無瑕疵. 11/07 09:57
15F:→ pamper:我不懂樓上想表達什麼 想抓緊第七條"代表"所以適用民法無權 11/07 12:56
16F:→ pamper:代理? 你只學過文義解釋嗎 11/07 12:57
看完之後 下面作的評語
17F:推 claire920:A大只不過是個法律系二年級學生,請大家不要為難他了 11/07 13:23
18F:推 GeNiUsDaNiEl:我發現當我們說自治法時,a大就說民法;我們說民法時,a 11/07 15:11
19F:→ GeNiUsDaNiEl:大就說行政法;我們說行政法時,a大就說自治法;我找不 11/07 15:12
20F:→ GeNiUsDaNiEl:出可以跟a大溝通的法條 11/07 15:13
3.還有我自己那時候點出來的文章
對不起我笑了 我第一次聽到"學生會"可以代表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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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hurryken : .................現在都流行吐嘈小組長就對啦
★hurryken 大概吧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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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97.193
※ 編輯: joh 來自: 220.133.97.193 (11/20 19:19)
21F:推 armed:還想在這版上繼續打巷戰呀?吳庚回你甚麼有膽就貼出來呀. 11/21 09:09
22F:推 joh:打什麼戰阿?你連最基礎的地方都站不穩了 11/21 09:13
23F:→ joh:在論述前倒是鬧了不少笑話出來 11/21 09:14
24F:推 armed:最基礎的地方是啥呀?學生會跟學生之間是公法關係之類的笑話? 11/21 09:14
25F:→ armed:打電話去行政法院問問嘛,到底學生會是否如某P所說是公法關係 11/21 09:15
26F:→ joh:我的文章就是把你的笑話分別"貼一點點",貼太多真的會有人笑 11/21 09:15
27F:→ joh:到什麼程度,本人不負責XD 11/21 09:15
28F:→ armed:"學生會明明就是公法關係"的笑話不是我說的,這個請別賴我. 11/21 09:16
29F:→ joh:推文都這麼明顯了,所謂看似懂很多的人,實際上講出來根本就是 11/21 09:17
30F:→ armed:還有"妨害名譽罪就是誹謗"之類的笑話嗎?這也不是我說的唷. 11/21 09:17
31F:→ joh:懂不多的樣子,今天總算證明了 11/21 09:17
32F:→ armed:這位可能疑似在念台大附小的同學,你要說我講的是笑話,請問你 11/21 09:18
33F:→ armed:反駁我所謂笑話的正解在何處,就是死凹學生會不可表達政治嗎? 11/21 09:18
34F:推 joh:學士終究是學士:P 11/21 09:20
35F:→ armed:當然學海無涯,跟吳大法官相比我真的懂不多,不過電像各位這樣 11/21 09:19
36F:→ armed:當學生會是公法關係,妨害名譽罪有哪些態樣都不了的人還有餘. 11/21 09:20
37F:→ armed:要是我拿張碩士證書出來,小朋友你要不要去校門口下跪道歉呀? 11/21 09:22
38F:→ armed:果然10年教改徹底失敗,小朋友連這一點點基本邏輯都沒搞懂. 11/21 09:23
39F:推 joh:拿碩士證書?撲 我看CSIL一個人的文章足夠破你了,小鬼 11/21 09:56
40F:推 joh:被痛電就算了 講出痛處就換主題,不然就不回應 11/21 10:01
41F:→ joh:學生會的定位都不知道,還好意思在網路上講話已經夠好玩了 11/2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