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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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秘书] 95学年度第1会期 第二次特别大会通过动议
时间Mon Nov 20 19:15:21 2006
※ 引述《armed (伤心岂止息夫人)》之铭言:
: ※ 引述《armed (伤心岂止息夫人)》之铭言:
: : 推 sted0101:不就是诽谤吗,讲那麽多 11/15 13:11
: 我才觉得再讲下去,好像就该跟你收法律常识谘询费了.
: 刑法上的妨害名誉罪章中除了310条的诽谤罪,还有309条的公然
: 侮辱罪.二者区分要件不同之处,在许玉秀大法官编写,新学林出版
: 的刑法典当中有相当详尽的描述,可自行参酌.
: : → sted0101:我是台大的研究生说,降能不能多几千啊 @@? 11/15 13:12
: 如果你是个法政相关研究所的研究生,倘若我骂你法律程度真差
: ,当初不晓得怎麽考进台大研究所的.恐怕法官根本会认为我不过是
: 在陈述事实,而是一番好意催促你多用功少放炮.发文前连个刑法典
: 也不先查一下,最好继续给我"不就是诽谤吗"啦.XD
先贴一点好了
1F:推 LORDJACK:其实这已经是他的第二个学士学位了, 有空以可跟他讨教 11/07 10:16
2F:推 armed:就行政法言,以学生会自治章程第2与7条,有啥法规依据限缩解释 11/07 10:35
3F:→ armed:为会长对外只能就学生事务做发言?根本是各位同学自己造法呀. 11/07 10:36
4F:→ armed:类推适用民总是给大家都有下台阶,照行政法你们除了嘴炮以外, 11/07 10:36
5F:→ armed:目前根本不能奈他何?要说他违法?请问违反哪一条的构成要件? 11/07 10:37
6F:推 LORDJACK:要讨教微积分还是化学也可以啦,要是有夜电机的也许可以 11/07 11:31
1. 推文
7F:→ LORDJACK:拿第三个 11/07 11:32
8F:推 marxs:三个学士学位还是只是学士啊。Orz 11/07 12:15
9F:→ pamper:拿第三个啊..好一个各方涉猎 认识不深 闹出笑话的活生生例 11/07 12:37
10F:→ pamper:明明是公法事件 硬要类推民法 这是要给谁台阶下啊 11/07 12:38
2.某些话
11F:→ xglaver:对比一下某a 这不就是半瓶水响叮当吗? 11/07 22:15
12F:→ xglaver:懂很多 但也可以说什麽都不懂 11/07 22:16
这段
13F:推 armed:学长好,您举的选罢法是有明确禁止条文,现在这学生法规有吗? 11/07 09:27
14F:→ armed:要论行政法,请参照学生会自治规程第2条与第7条,看有无瑕疵. 11/07 09:57
15F:→ pamper:我不懂楼上想表达什麽 想抓紧第七条"代表"所以适用民法无权 11/07 12:56
16F:→ pamper:代理? 你只学过文义解释吗 11/07 12:57
看完之後 下面作的评语
17F:推 claire920:A大只不过是个法律系二年级学生,请大家不要为难他了 11/07 13:23
18F:推 GeNiUsDaNiEl:我发现当我们说自治法时,a大就说民法;我们说民法时,a 11/07 15:11
19F:→ GeNiUsDaNiEl:大就说行政法;我们说行政法时,a大就说自治法;我找不 11/07 15:12
20F:→ GeNiUsDaNiEl:出可以跟a大沟通的法条 11/07 15:13
3.还有我自己那时候点出来的文章
对不起我笑了 我第一次听到"学生会"可以代表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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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hurryken : .................现在都流行吐嘈小组长就对啦
★hurryken 大概吧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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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3.97.193
※ 编辑: joh 来自: 220.133.97.193 (11/20 19:19)
21F:推 armed:还想在这版上继续打巷战呀?吴庚回你甚麽有胆就贴出来呀. 11/21 09:09
22F:推 joh:打什麽战阿?你连最基础的地方都站不稳了 11/21 09:13
23F:→ joh:在论述前倒是闹了不少笑话出来 11/21 09:14
24F:推 armed:最基础的地方是啥呀?学生会跟学生之间是公法关系之类的笑话? 11/21 09:14
25F:→ armed:打电话去行政法院问问嘛,到底学生会是否如某P所说是公法关系 11/21 09:15
26F:→ joh:我的文章就是把你的笑话分别"贴一点点",贴太多真的会有人笑 11/21 09:15
27F:→ joh:到什麽程度,本人不负责XD 11/21 09:15
28F:→ armed:"学生会明明就是公法关系"的笑话不是我说的,这个请别赖我. 11/21 09:16
29F:→ joh:推文都这麽明显了,所谓看似懂很多的人,实际上讲出来根本就是 11/21 09:17
30F:→ armed:还有"妨害名誉罪就是诽谤"之类的笑话吗?这也不是我说的唷. 11/21 09:17
31F:→ joh:懂不多的样子,今天总算证明了 11/21 09:17
32F:→ armed:这位可能疑似在念台大附小的同学,你要说我讲的是笑话,请问你 11/21 09:18
33F:→ armed:反驳我所谓笑话的正解在何处,就是死凹学生会不可表达政治吗? 11/21 09:18
34F:推 joh:学士终究是学士:P 11/21 09:20
35F:→ armed:当然学海无涯,跟吴大法官相比我真的懂不多,不过电像各位这样 11/21 09:19
36F:→ armed:当学生会是公法关系,妨害名誉罪有哪些态样都不了的人还有余. 11/21 09:20
37F:→ armed:要是我拿张硕士证书出来,小朋友你要不要去校门口下跪道歉呀? 11/21 09:22
38F:→ armed:果然10年教改彻底失败,小朋友连这一点点基本逻辑都没搞懂. 11/21 09:23
39F:推 joh:拿硕士证书?扑 我看CSIL一个人的文章足够破你了,小鬼 11/21 09:56
40F:推 joh:被痛电就算了 讲出痛处就换主题,不然就不回应 11/21 10:01
41F:→ joh:学生会的定位都不知道,还好意思在网路上讲话已经够好玩了 11/2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