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ikaru (這只是帳號)
看板NTUSC
標題[法制]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增修條文
時間Tue Oct 17 15:15:37 2006
第一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
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選舉委員會並
移交獎懲委員會依法處份。
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83.17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