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ikaru (这只是帐号)
看板NTUSC
标题[法制]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增修条文
时间Tue Oct 17 15:15:37 2006
第一条
在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开票所工作人员应令其退出:
一、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三、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
选举人有前项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时,应将所持选举票收回,并将事实附记
於选举人名册内该选举人姓名下。其情节重大者,并应专案函报选举委员会并
移交奖惩委员会依法处份。
选举人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92.83.17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