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me (願奇蹟常伴左右)
看板NTUSC
標題關於本次第一次特別大會有可能違反的法規
時間Sat Sep 30 04:23:16 2006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九條第四項:
特別大會之開會通知若因故無法於七日前寄發,其決議應於下
次常會時追認,若遭否決,則其決議無效。
---
我是9/22收到的簡訊,距9/28開會已不到六天時間
幸好第一次特別大會除了調查下次常會時間外並無動議
麻煩請秘書處下次要注意一定要在七天前寄發開會通知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之人數及產生方式】
各委員會委員,以十五人為最高額,登記參加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超過十五人時,該委員會之委員由大會依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其
連記額數為五人。
如有學生代表因前項之規定致無法參加該委員會者,得再選擇另一
未額滿之委員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紀律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責】
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委員七人,副議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
集人,其餘六人由大會依單記法選舉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程序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責】
大會設程序委員會,各學院暨研究生各一名委員,由各學院暨
研究生學代互相推選之,召集人由各委員互相推選之。
---
我記得福委會好像有超額一點點(還是我算錯了)
紀律好像沒有超額,程序委員會的比例就可能要注意一下....
-
十五條似乎從民國79年以來都沒有修正過,當時的學代人數已經與現在不可同日而語
六個常設委員會*十五名名額=最多有九十名學代可以參加委員會;
根據上學期選舉公告現在的應選學代總數為122席,亦即若122席學代全都順利產生
會有32席以上在第一次常會前被迫辭職,是否要放寬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0.227
1F:推 chaokang:第一點確實為秘書處之疏失 下次將追認九二八特別大會決議 09/30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