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me (愿奇蹟常伴左右)
看板NTUSC
标题关於本次第一次特别大会有可能违反的法规
时间Sat Sep 30 04:23:16 2006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第四项:
特别大会之开会通知若因故无法於七日前寄发,其决议应於下
次常会时追认,若遭否决,则其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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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22收到的简讯,距9/28开会已不到六天时间
幸好第一次特别大会除了调查下次常会时间外并无动议
麻烦请秘书处下次要注意一定要在七天前寄发开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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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之人数及产生方式】
各委员会委员,以十五人为最高额,登记参加该委员会之学生代表
超过十五人时,该委员会之委员由大会依限制连记法选举产生,其
连记额数为五人。
如有学生代表因前项之规定致无法参加该委员会者,得再选择另一
未额满之委员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之设置及其职责】
大会设纪律委员会,委员七人,副议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召
集人,其余六人由大会依单记法选举之。
第二十七条之一 【程序委员会之设置及其职责】
大会设程序委员会,各学院暨研究生各一名委员,由各学院暨
研究生学代互相推选之,召集人由各委员互相推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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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福委会好像有超额一点点(还是我算错了)
纪律好像没有超额,程序委员会的比例就可能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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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似乎从民国79年以来都没有修正过,当时的学代人数已经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
六个常设委员会*十五名名额=最多有九十名学代可以参加委员会;
根据上学期选举公告现在的应选学代总数为122席,亦即若122席学代全都顺利产生
会有32席以上在第一次常会前被迫辞职,是否要放宽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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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0.227
1F:推 chaokang:第一点确实为秘书处之疏失 下次将追认九二八特别大会决议 09/30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