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ikaru (這只是帳號)
看板NTUSC
標題Re: 接續上篇 順便一道轉過來
時間Wed May 31 19:31:10 2006
※ 引述《ixel (我只是我)》之銘言:
: ※ 引述《GoodLife (★POP STAR★)》之銘言:
: : 學生會長選舉適用的選罷法是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05/31 11:03
: : 連該適用什麼法都不了解
: : 這就是現在學生自治參與者的程度? XD
: : 至於該法為何跟中央選舉罷免法有所不同?
: : 是不是該修正或增補
: : 這就有賴學代多多研究了
: 我想您是沒有仔細看文章的內容
: 就斷了章 取了意
: 我和C同學當然都知道學生會的選舉是適用台大學生會的選罷法
: 文中亦有提出
: 是提供參考
: 為什麼會認為競選團隊在投票所附近的吆喝 是不適宜的原因
: 當初台大學生會選罷法 不也是參考中央的選罷法而來
: 因此在一些條文的立意背後 確實有值得討論的地方
: 希望同學下次可以把文章"看清楚"
: 再提出質疑
其實目前現行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仍然有許多值得修正的地方
舉例來說 像選舉公報的內容與刊登問題
目前的法規(第十八條)對於候選人的經歷與政見字數與內容是沒有限制的
導致有候選人視政見欄與經歷欄為個人文宣 一寫就如長江黃河般滔滔不絕
但是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是對學經歷與政見欄字數設限的
以上只是一例
當然兩位爭執的問題在於候選人的行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虞
但是校內適用的法規不同
而選舉委員會又不能跳過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並直接「準用」中央選舉罷免法作出裁判
經過本次的選舉
現行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的缺失與不足之處都逐漸浮現
目前是有學代在努力提出選罷法修正案與增修條文
希望下一次的特別大會中能夠排入審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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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40.176
1F:推 ixel:希望未來的選罷法 能夠更趨完善 05/31 22:19
2F:→ ixel:不過其實爭點不在於直接準用的問題.. 是法規的不完善 05/31 22:53
3F:推 armed:那直接找你所在學院學代遊說她們推動修法,不是更簡便直接嗎? 06/01 10:23
4F:→ claire920:請詳閱全文,已有學代準備提出選罷法修正案與增修條文。 06/01 12:35
5F:→ armed:已有學代準備提出選罷法修正案與增修條文,並不表示其他修正긠 06/01 14:17
6F:→ armed:草案就不能提出吧?甚至最後兩案合一應該也未嘗不可吧? 06/01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