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ikaru (这只是帐号)
看板NTUSC
标题Re: 接续上篇 顺便一道转过来
时间Wed May 31 19:31:10 2006
※ 引述《ixel (我只是我)》之铭言:
: ※ 引述《GoodLife (★POP STAR★)》之铭言:
: : 学生会长选举适用的选罢法是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05/31 11:03
: : 连该适用什麽法都不了解
: : 这就是现在学生自治参与者的程度? XD
: : 至於该法为何跟中央选举罢免法有所不同?
: : 是不是该修正或增补
: : 这就有赖学代多多研究了
: 我想您是没有仔细看文章的内容
: 就断了章 取了意
: 我和C同学当然都知道学生会的选举是适用台大学生会的选罢法
: 文中亦有提出
: 是提供参考
: 为什麽会认为竞选团队在投票所附近的吆喝 是不适宜的原因
: 当初台大学生会选罢法 不也是参考中央的选罢法而来
: 因此在一些条文的立意背後 确实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 希望同学下次可以把文章"看清楚"
: 再提出质疑
其实目前现行的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仍然有许多值得修正的地方
举例来说 像选举公报的内容与刊登问题
目前的法规(第十八条)对於候选人的经历与政见字数与内容是没有限制的
导致有候选人视政见栏与经历栏为个人文宣 一写就如长江黄河般滔滔不绝
但是现行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十条是对学经历与政见栏字数设限的
以上只是一例
当然两位争执的问题在於候选人的行为有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虞
但是校内适用的法规不同
而选举委员会又不能跳过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并直接「准用」中央选举罢免法作出裁判
经过本次的选举
现行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的缺失与不足之处都逐渐浮现
目前是有学代在努力提出选罢法修正案与增修条文
希望下一次的特别大会中能够排入审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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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40.176
1F:推 ixel:希望未来的选罢法 能够更趋完善 05/31 22:19
2F:→ ixel:不过其实争点不在於直接准用的问题.. 是法规的不完善 05/31 22:53
3F:推 armed:那直接找你所在学院学代游说她们推动修法,不是更简便直接吗? 06/01 10:23
4F:→ claire920:请详阅全文,已有学代准备提出选罢法修正案与增修条文。 06/01 12:35
5F:→ armed:已有学代准备提出选罢法修正案与增修条文,并不表示其他修正긠 06/01 14:17
6F:→ armed:草案就不能提出吧?甚至最後两案合一应该也未尝不可吧? 06/01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