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kinfloat (workinfl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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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任命學生法官。
時間Tue Dec 16 01:07:16 2008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學人字第 097011 號、第 097012 號 任命函
特任賈文宇、陳伯翰為本會學生法官。
任期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22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許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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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學生法官簡歷
賈文宇
一、現在系級: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 三年級
二、主要經歷:
延平中學演辯社指導老師
第三屆親民盃辯論比賽賽務長
第二屆名校盃辯論比賽賽務長
政大學生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委員
第五屆名校盃辯論比賽裁判長
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法律組成員
葉俊榮教授研究助理
三、想擔任法官的原由
對學習法律的人而言-尤其是較不實用的憲法,有機會
能驗證自己所學,自然是十分寶貴的機會;再者,相信出任
學生法官,也是對於台大校園的回饋,故接受會長之提名。
四、對於學生法官的認知
學生法官作為學生會組織的司法機關,其任務在於依據
相關自治規範,對受聲請之實體與抽象爭議進行裁判或解釋
。其類型類似於美國法院之法官,兼具我國大法官(抽象解
釋)與普通法院(實體判決)法官之職務類型,救濟個案違
法情事、督促政治部門在合於憲章規範下行使職權,貫徹學
生會組織目標。
五、對於未來學生會司法體系發展的願景
學生會之司法體系,就過去實務發展之經驗觀察,主要
處理之案型為政治部門爭議與參政事項紛爭。基於司法不告
不理之本質,本校學生法庭之任務在於確保政治部門(學生
會與學生代表大會)依循憲章中最關鍵之精神-民主原則及
憲章中之具體指引,屏除個人觀點,作為定紛止爭的標準。
學生法庭的任務如同一般司法部門,並不能積極指引政
治部門的決策方向,但也必須促使政治部門依憲章權力分配
與事務領域類型而發揮「最適功能」,監督政治部門至少在
合憲章的規範結構框架下行使職權-申言之,司法部門的裁
決不阻擋「不夠好」的政治行為,但一定阻擋「違憲章」之
政治行為。
同時,與選舉事務相關的具體案件,其重點應在於維持
「公平選舉」,具體認定相關事實,維繫政治權力產生之程
序正義。
另外,也期待現狀下學生法官提名不足的問題能充分解
決,避免遇有紛爭卻應員額不足無法排解,造成政治僵局與
權利救濟之不利益。
六、法庭行政事項籌組準備事項
法庭行政固為憲章授權學生法官之職權,惟其建置必須
衡平學生會資源有限性之現實與學生法庭業務之需求,方能
使學生法庭之運作更具備制度量能。
未來應有如下事項須優先建制:
1. 學生法庭固定之辦公暨審議室與法庭。
2. 憲章所載之法庭行政人員,負責與政治部門聯絡
與處理內部文書與事務。
若有限之資源無法提供獨立之空間、經費、人手,則希望
政治部門主動編制共用資源,促使學生法庭之運作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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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翰
一、現在系級: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三年級
二、學經歷:
建國中學畢業;台大法律系就讀(2002年)
台大法律系暨法律學院學生會會長(2003年)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2003年)
台大學生代表(2004年)
台大法律研究所公法組就讀(2006年)
律師高考及格(2007年)
三、擔任學生法官的原因:以所學專長參與學生自治
四、對於學生法官的認知
學生法官作為學生自治規程中的司法權機關,必須謹守
規程所賦予之職權範圍。依自治法規受理相關自治事項爭議
而就自治法規之解釋涵攝,必須嚴守法律解釋方法,並且了
解相應知識始能證成其正當性。於法規文字明確指涉範圍具
體自應運用文義解釋方法;而於歷史解釋方法上,應理解個
別自治法規於當學生代表大會制定之源由。而於自治法規有
所缺漏時,應運用體系解釋上,除避免使既存自治法規解釋
造成衝突導致法秩序破棄亦應參酌學生自治法規整體所反應
之法價值體系。並僅於規範真空之情形,始適用目的解釋作
為規範填補。
五、對於未來學生會司法體系發展的願景
學生會司法體系依照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負有三項
職責-行政爭訟、仲裁以及規程解釋。其中於制度設計上容
有討論者為仲裁程序,由於相應規範密度嚴重不足,若回歸
至仲裁之相關理論,則賦予法官行使衡平法之權限。然而,
司法權與行政、立法此兩權並立而受有抗多數困境以及民主
正當性之疑慮,自應謹守既存法規依法律解釋方法作成解釋
而逕自適用衡平法法理。然而,仲裁程序於法有明文,謹限
縮其適用範圍。
行政爭訟程序雖依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三十二條
得由學生法庭依程序法之法理定之。然而,依法律保留原則
仍由學生代表大會審酌現行行政訴訟法作相應規範為宜。
規程解釋事項謹依現行程序綱要與學生自治規程行使職權。
六、法庭行政事項籌組準備事項
法庭行政事項委由學生代表大會以及學生會提供連絡人
以協助法庭行政事項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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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78.133
1F:推 yenjufire :辛苦妳了~~這兩位都是優秀且相當有法學素養的學長 12/16 01:10
2F:推 RedOct :第二位是碩士班還是博士班啊? 12/16 02:32
3F:推 darkelf328 :碩士班 12/16 08:44
4F:推 itsweb :第二位的名字 第一頁跟簡歷似乎不一樣喔 12/16 09:57
※ DATntu:轉錄至看板 NTUSC 12/17 00:40
※ 編輯: workinfloat 來自: 59.115.178.133 (12/17 08:32)
5F:→ workinfloat :更正了,是陳伯翰,非陳柏翰 :) 12/17 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