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傷心豈止息夫人)
看板NTUSA
標題Re: 只要求一件事
時間Tue Nov 7 01:37:48 2006
※ 引述《armed (傷心豈止息夫人)》之銘言:
: → armed:現在很明顯的是學生會無權強制管理各位學生的行動,因此當然 11/07 01:28
: → armed:不宜全部適用行政法,這才有了行政法與民法之間模糊地帶. 11/07 01:28
: 推 pamper:行政契約中有沒有誰有權利處分誰的問題 那有無行政法的適用 11/07 01:28
: → dimer:學生會就是只能執行章程中被賦予的權力 就這麼簡單 你兩扯行 11/07 01:29
這位行政法觀念很強的大師又搞不清楚一問題,發表聲明只是一個
意思表示的行為,是不是一個執行公權力的處分,我是看不出來有此
傾向。這就跟鄭文燦上電視發表行政院立場一樣,這是一種權力嘛?
權力表示你要做出你特定權力機關才能作的某種處分唷?
那就再問一個問題好了,大學法有沒有給予校長意思表示的權力,
今天李校長以校長的身份出席特異功能的研究會並未經過校務會議的
授權,還發表肯定的言詞,是否也要以行政法觀念加以譴責?
: → armed:各位口口聲聲行政法,請問學生會有權對學生做行政處分嘛? 11/07 01:30
: → dimer:政法和民法有比較高明? 11/07 01:30
: → pamper:學的好不好是學生個人問題 和老師無關 11/07 01:30
你是說前面說民170跟逾越權限無關,還說無權代理就一定錯的
大哥嘛?
: → dimer:不通!滿口胡言 11/07 01:31
你行政法修誰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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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前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前進,前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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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79.81
1F:推 pohan88:我也了解,你民法和行政法修誰的。法律系真是百種人 11/07 01:38
2F:→ pohan88:想 11/07 01:39
3F:→ dimer:X 我什麼時候扯出行政法了? 11/07 01:39
4F:→ dimer:陳維昭是以校長身份替特異功能背書?笑話 11/07 01:43
5F:推 madrichard:...d大 是李嗣涔喔... 另外原PO 李校長不是道歉了嗎 11/07 01:44
6F:推 pamper:李校長有沒有以"大部分台大學生都肯定特異功能.."發表意見? 11/07 01:46
7F:→ madrichard:李校長道歉跟行政法有沒有關係我不懂 但他為他所造成的 11/07 01:48
8F:→ madrichard:困擾道歉是真的 11/07 01:49
9F:推 armed:高會長又哪裡有寫"大部分台大學生都要扁下台.."我真沒看到. 11/07 01:51
10F:→ armed:至少我的老師有教會我民法170條,那已經就夠指導1F民法了. 11/07 01:51
11F:→ pamper:那你們老師有沒有敎你要謙虛 請問閣下哪根蔥 要教導人家 11/07 01:52
12F:→ armed:至少教導他無權代理跟對錯無關,這點非常重要我非點出不可. 11/07 01:53
13F:→ armed:我可以謙虛,但是還是希望大家要把問題想的全面一點。 11/07 01:54
14F:推 CHRISCH:慘 你把問題現縮到170還要大家全面? 11/07 01:56
15F:→ sted0101:原來會民法170條就可以教人民法了 11/07 02:00
16F:推 CHRISCH:閣下從頭到尾沒有完整證立過此行為該當170 11/07 02:01
17F:→ CHRISCH:只嚷嚷 這就是無權啊 這就是無權啊 11/07 02:02
18F:→ sted0101:更何況這次事件適不適用民法170條還早的很 11/07 02:01
19F:→ sted0101:看到有人那麼自以為真的很好笑 11/07 02:02
20F:→ CHRISCH:你連他到底代理了什麼 為誰代理都沒有完整推論出 11/07 02:03
21F:噓 Philipss:推論推論到最後連邏輯都被扭曲了 繼續推論吧 11/07 02:05
22F:→ Philipss:我很抱歉我用噓文 但既然學生會長對學生沒有足夠的尊重 11/07 02:06
23F:→ Philipss:他可以發聲明稿自述其言 那我也可以噓 請大家慢慢聊 11/07 02:07
24F:噓 yoorange:噓這篇文不用抱歉吧 11/07 02:07
25F:→ Philipss:我看大家都很有禮貌用推的 可是我實在推不下去 11/07 02:08
26F:→ armed:你也可以使用其他法條吧,我沒看你們舉出哪一條行政法規出來 11/07 02:13
27F:→ armed:請非力普先生記得多噓我幾下,能被你噓到我感到十分光榮. 11/07 02:13
28F:→ armed:不是無權代理的話,各位承認高會長現在是有權代理各位了? 11/07 02:14
29F:→ armed:你們一直質疑的不就是無權代理嘛或是越權代理嘛? 11/07 02:14
30F:→ armed:不適用民法170條的話,請問理由為何?可以表述一下嘛? 11/07 02:15
31F:→ armed:他不是無權代理了全台大學生為政治性發言嘛?這都你們說的呀 11/07 02:16
32F:→ pamper:這是公法性質事件 並不適用民法上無權代理 就這樣 11/07 02:32
33F:噓 Philipss:既然您堅持在下便從命吧 政客就是善於睜眼說瞎話。 11/07 02:33
34F:噓 Philipss:還有在下不是先生 您好能言善道 女的可以給您說成男的 11/07 02:38
35F:→ Philipss:反正大部分飛利浦是男生名字嘛 所以我就是男生 11/07 02:38
36F:→ Philipss:依照您的解釋方法 是這樣推論的嗎? 您真好邏輯啊 11/07 02:39
37F:噓 Philipss:您若想說先生可同時代表兩性 那以後請您通稱兩性為先生 11/07 02:45
38F:噓 TezukaEtsuko:看了舟渡嵐 11/07 11:20
39F:推 payton103075:文中是沒出現"大部分台大學生都要扁下台.."但出現了 11/07 14:55
40F:→ payton103075:我們亦應明確地指出,大部份的台大人都不認同如此 11/07 14:55
41F:→ payton103075:的這一段話 就再第五段的第六行..... 11/07 14:56
42F:噓 TezukaEtsuko:幹 11/07 21:37
43F:推 viva919:推樓上...一字見血 11/08 05:24
44F:→ Weckle:會長跟校長的產生方法一樣嗎?為什麼可以拿來類比? 11/08 09:47
45F:噓 Philipss:引用室友: "幹 這沙小" 11/08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