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伤心岂止息夫人)
看板NTUSA
标题Re: 只要求一件事
时间Tue Nov 7 01:37:48 2006
※ 引述《armed (伤心岂止息夫人)》之铭言:
: → armed:现在很明显的是学生会无权强制管理各位学生的行动,因此当然 11/07 01:28
: → armed:不宜全部适用行政法,这才有了行政法与民法之间模糊地带. 11/07 01:28
: 推 pamper:行政契约中有没有谁有权利处分谁的问题 那有无行政法的适用 11/07 01:28
: → dimer:学生会就是只能执行章程中被赋予的权力 就这麽简单 你两扯行 11/07 01:29
这位行政法观念很强的大师又搞不清楚一问题,发表声明只是一个
意思表示的行为,是不是一个执行公权力的处分,我是看不出来有此
倾向。这就跟郑文灿上电视发表行政院立场一样,这是一种权力嘛?
权力表示你要做出你特定权力机关才能作的某种处分唷?
那就再问一个问题好了,大学法有没有给予校长意思表示的权力,
今天李校长以校长的身份出席特异功能的研究会并未经过校务会议的
授权,还发表肯定的言词,是否也要以行政法观念加以谴责?
: → armed:各位口口声声行政法,请问学生会有权对学生做行政处分嘛? 11/07 01:30
: → dimer:政法和民法有比较高明? 11/07 01:30
: → pamper:学的好不好是学生个人问题 和老师无关 11/07 01:30
你是说前面说民170跟逾越权限无关,还说无权代理就一定错的
大哥嘛?
: → dimer:不通!满口胡言 11/07 01:31
你行政法修谁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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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头淮河之滨,任我们纵横的驰骋;深入敌後百战百胜,汹涌着杀敌的呼声。
要英勇冲锋,歼灭敌寇;要大声呐喊,唤起人民。发挥革命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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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建国高举独立自由的旗帜,抗战建国高举独立自由的旗帜。
前进,前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前进,前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
前进,前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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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79.81
1F:推 pohan88:我也了解,你民法和行政法修谁的。法律系真是百种人 11/07 01:38
2F:→ pohan88:想 11/07 01:39
3F:→ dimer:X 我什麽时候扯出行政法了? 11/07 01:39
4F:→ dimer:陈维昭是以校长身份替特异功能背书?笑话 11/07 01:43
5F:推 madrichard:...d大 是李嗣涔喔... 另外原PO 李校长不是道歉了吗 11/07 01:44
6F:推 pamper:李校长有没有以"大部分台大学生都肯定特异功能.."发表意见? 11/07 01:46
7F:→ madrichard:李校长道歉跟行政法有没有关系我不懂 但他为他所造成的 11/07 01:48
8F:→ madrichard:困扰道歉是真的 11/07 01:49
9F:推 armed:高会长又哪里有写"大部分台大学生都要扁下台.."我真没看到. 11/07 01:51
10F:→ armed:至少我的老师有教会我民法170条,那已经就够指导1F民法了. 11/07 01:51
11F:→ pamper:那你们老师有没有敎你要谦虚 请问阁下哪根葱 要教导人家 11/07 01:52
12F:→ armed:至少教导他无权代理跟对错无关,这点非常重要我非点出不可. 11/07 01:53
13F:→ armed:我可以谦虚,但是还是希望大家要把问题想的全面一点。 11/07 01:54
14F:推 CHRISCH:惨 你把问题现缩到170还要大家全面? 11/07 01:56
15F:→ sted0101:原来会民法170条就可以教人民法了 11/07 02:00
16F:推 CHRISCH:阁下从头到尾没有完整证立过此行为该当170 11/07 02:01
17F:→ CHRISCH:只嚷嚷 这就是无权啊 这就是无权啊 11/07 02:02
18F:→ sted0101:更何况这次事件适不适用民法170条还早的很 11/07 02:01
19F:→ sted0101:看到有人那麽自以为真的很好笑 11/07 02:02
20F:→ CHRISCH:你连他到底代理了什麽 为谁代理都没有完整推论出 11/07 02:03
21F:嘘 Philipss:推论推论到最後连逻辑都被扭曲了 继续推论吧 11/07 02:05
22F:→ Philipss:我很抱歉我用嘘文 但既然学生会长对学生没有足够的尊重 11/07 02:06
23F:→ Philipss:他可以发声明稿自述其言 那我也可以嘘 请大家慢慢聊 11/07 02:07
24F:嘘 yoorange:嘘这篇文不用抱歉吧 11/07 02:07
25F:→ Philipss:我看大家都很有礼貌用推的 可是我实在推不下去 11/07 02:08
26F:→ armed:你也可以使用其他法条吧,我没看你们举出哪一条行政法规出来 11/07 02:13
27F:→ armed:请非力普先生记得多嘘我几下,能被你嘘到我感到十分光荣. 11/07 02:13
28F:→ armed:不是无权代理的话,各位承认高会长现在是有权代理各位了? 11/07 02:14
29F:→ armed:你们一直质疑的不就是无权代理嘛或是越权代理嘛? 11/07 02:14
30F:→ armed:不适用民法170条的话,请问理由为何?可以表述一下嘛? 11/07 02:15
31F:→ armed:他不是无权代理了全台大学生为政治性发言嘛?这都你们说的呀 11/07 02:16
32F:→ pamper:这是公法性质事件 并不适用民法上无权代理 就这样 11/07 02:32
33F:嘘 Philipss:既然您坚持在下便从命吧 政客就是善於睁眼说瞎话。 11/07 02:33
34F:嘘 Philipss:还有在下不是先生 您好能言善道 女的可以给您说成男的 11/07 02:38
35F:→ Philipss:反正大部分飞利浦是男生名字嘛 所以我就是男生 11/07 02:38
36F:→ Philipss:依照您的解释方法 是这样推论的吗? 您真好逻辑啊 11/07 02:39
37F:嘘 Philipss:您若想说先生可同时代表两性 那以後请您通称两性为先生 11/07 02:45
38F:嘘 TezukaEtsuko:看了舟渡岚 11/07 11:20
39F:推 payton103075:文中是没出现"大部分台大学生都要扁下台.."但出现了 11/07 14:55
40F:→ payton103075:我们亦应明确地指出,大部份的台大人都不认同如此 11/07 14:55
41F:→ payton103075:的这一段话 就再第五段的第六行..... 11/07 14:56
42F:嘘 TezukaEtsuko:干 11/07 21:37
43F:推 viva919:推楼上...一字见血 11/08 05:24
44F:→ Weckle:会长跟校长的产生方法一样吗?为什麽可以拿来类比? 11/08 09:47
45F:嘘 Philipss:引用室友: "干 这沙小" 11/08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