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rning (大搞香瓜粥報)
看板NTUSA
標題﹝新聞部公告﹞小福前的言論廣場
時間Wed Dec 12 00:42:52 2001
學生會於今天下午已將言論廣場整理完畢。
歡迎各位同學多多使用。
言論廣場的使用規範詳列在下,請同學務必詳閱。
﹝國立台灣大學言論廣場管理辦法﹞
八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三月十三日學代大會三月份常會表決通過
第一條
言論廣場管理辦法之適用範圍為學生會設立於台大校總區之[言論廣場]。
第二條
言論廣場之管理,由學生會之行政部門負責之。
第三條
前條之該管部門,負責言論廣場之清潔及言論上之整理。
第四條
本校同學及教職員須對其發表之言論負責。
第五條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學代大會訂定之。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言論廣場使用細則
[註]:言論廣場管理辦法並未授權行政部門訂定使用細則,此使用細則之訂定已僭越學代
大會訂定施行細則之立法權
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行政部門提案,學代大會認可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言論廣場使用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之適用範圍為設立於台大校總區之言論廣場
二、凡具有台大學生及教職身份者,均享有使用言論廣場之權利。
第二章 言論廣場之管理
三、言論廣場之管理,由學生會成立之[言論廣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負責之。
四、管理委員會應將每週之言論,彙整並向有關單位反應,並將溝通之結果公告之。
第三章 言論廣場使用辦法
五、言論廣場之使用,須書寫於言論廣場即備之紙張"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或以自備之紙張
書寫張貼;不得直接書寫於廣場之看板或污損言論廣場之硬體設備。
六、言論之存置期間以一星期為限,且不得以相同內容之言論以不同日期重覆張貼。
七、凡使用言論廣場者均需署名,及為言論之日期。署名得以個人身份"學生須附系
級及真實姓名學號",教職員須附系所別或所屬單位及真實姓名"或社團身份"須
附社團名稱,並加蓋社章,經管理委員會核對無誤後張貼。
八、以自備紙張張貼者,至大以對開一張為限。
九、使用言論廣場不得涉及廣告行為、社團活動、或競選宣傳。
十、使用言論廣場凡達法定時間,管理委員會得拆除之。
十一、使用言論廣場凡違反本細則第五、六、七、八、九條中之規定者,均視為不當
十二、於言論廣場上所為之言論,除管理委會得依本細則第十、十一條之規定處理外,
任何人不得予以毀損。
十三、因為不適當之言論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十四、本細則由學生會行政部門訂定,經學代大會備查,並送訓育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公告實施。
十五、本細則之修訂,由學生會行政部門為之,送學代大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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