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rning (大搞香瓜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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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部公告﹞小福前的言论广场
时间Wed Dec 12 00:42:52 2001
学生会於今天下午已将言论广场整理完毕。
欢迎各位同学多多使用。
言论广场的使用规范详列在下,请同学务必详阅。
﹝国立台湾大学言论广场管理办法﹞
八十一学年度第二学期三月十三日学代大会三月份常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言论广场管理办法之适用范围为学生会设立於台大校总区之[言论广场]。
第二条
言论广场之管理,由学生会之行政部门负责之。
第三条
前条之该管部门,负责言论广场之清洁及言论上之整理。
第四条
本校同学及教职员须对其发表之言论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之施行细则由学代大会订定之。
国立台湾大学校总区言论广场使用细则
[注]:言论广场管理办法并未授权行政部门订定使用细则,此使用细则之订定已僭越学代
大会订定施行细则之立法权
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学代大会五月份常会行政部门提案,学代大会认可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言论广场使用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之适用范围为设立於台大校总区之言论广场
二、凡具有台大学生及教职身份者,均享有使用言论广场之权利。
第二章 言论广场之管理
三、言论广场之管理,由学生会成立之[言论广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负责之。
四、管理委员会应将每周之言论,汇整并向有关单位反应,并将沟通之结果公告之。
第三章 言论广场使用办法
五、言论广场之使用,须书写於言论广场即备之纸张"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或以自备之纸张
书写张贴;不得直接书写於广场之看板或污损言论广场之硬体设备。
六、言论之存置期间以一星期为限,且不得以相同内容之言论以不同日期重覆张贴。
七、凡使用言论广场者均需署名,及为言论之日期。署名得以个人身份"学生须附系
级及真实姓名学号",教职员须附系所别或所属单位及真实姓名"或社团身份"须
附社团名称,并加盖社章,经管理委员会核对无误後张贴。
八、以自备纸张张贴者,至大以对开一张为限。
九、使用言论广场不得涉及广告行为、社团活动、或竞选宣传。
十、使用言论广场凡达法定时间,管理委员会得拆除之。
十一、使用言论广场凡违反本细则第五、六、七、八、九条中之规定者,均视为不当
十二、於言论广场上所为之言论,除管理委会得依本细则第十、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外,
任何人不得予以毁损。
十三、因为不适当之言论所产生之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十四、本细则由学生会行政部门订定,经学代大会备查,并送训育委员会审查通过
後公告实施。
十五、本细则之修订,由学生会行政部门为之,送学代大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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