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aevil (doraevil)
看板NTUSA
標題Re: 關於會長選舉之事的一點意見
時間Tue Oct 9 04:06:20 2001
※ 引述《haunt (獨飲獨狂獨斷獨行)》之銘言:
打擾你的睡眠時間,
在此感到抱歉。
: ※ 引述《doraevil (doraevil)》之銘言:
: : 很棒的理性討論和意見。
: : 不過你應該先看看關於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 : 你列的四大點中的第一點即已違反了會長選罷法中的強行規定,
: : 再加上其餘三點,
: : 試問,
: : 一個公正的選委會是否該在上學期末候選人申訴時,
: : 就直接依法行政宣佈當選無效呢?
: 首先,學生會長選舉辦法中關於選務員的規定,有第八、第十四、第二十六條,而其中並
: 為對於選務員人數做出列舉式規定,換言之,依據第八條以及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定,
: 應解釋為選委會有決定選務員之人數與配置之權力,再則,於選舉辦法分則中,並未規範
: 關於選務員人數不足之情形,故即便選務員不足,仍無法如您所言解釋為違反強行規定之
: 說法,則應當交由學生法庭認定是否有所瑕疵,而今竟學生法庭不以此事為爭訟之要點,
: 即應理解為無瑕疵或瑕疵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很簡略來說,
第26條規定了各投票處選務員人數不能少於一名。
即便棄以單存之文意解釋不論,
深究其立法目的,
以選舉之結構而論,
目前選務員的來源是由候選人提供,
選務員和候選人之間自有一定的關係存在,
故一投票所若僅有一名選務員,
則無以收互相監督制衡之效,
則難以企求選舉公平性之實現。
閣下所言之〝選委會有決定選務員之人數與配置之權力〞,
該法第8條僅授權選委會有決定遴選選務員方式之權利,
而同法第14條與之無涉,
第26條確為明定之要式性規定。
今若選舉沒有出差錯,
則違反會長選罷法第26條之要式規定,
相信法官經裁量後罰責不至於過重,
但今天是選舉出了問題。
形式上已經違法,何況結果出現了問題。
你可以再參考參考椰林上多位學生自治前輩的發言,
台大學生會不是沒有做票的事件紀錄。
而多位學生自治前輩早在5、6月時即已發言勸告ㄓㄤ閥,
選舉有問題,就不要被抓到,
政治不是僅就台大學生會這一役。
從這次學生會長整個選舉的佈置看來,
一切似乎是為了方便讓選務員自簽自投。
再者,爭訟要點?
學生法庭判決書記載清楚,
法官認為單以代簽一事即足以構成選舉無效,
是以不需再就其他爭點判定。
不過,
在訴訟過程中已經確立證據,
故閣下所言之〝即應理解為無瑕疵或瑕疵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顯有明顯重大之謬誤。
證據確立後,
有瑕疵就是有瑕疵,
即便法官不是以此爭點作出判決,
但事實認定豈容曲解?
: 其次關於其他三點,在下的原文中已有說明,選委是否有違法拉票一事,在下並不清楚,
: 希望有人能加以舉證,使選委會能就其行為追訴法律責任。
: 而其次關於幽靈選票一事,票數約莫為六十餘票,尚不足影響選舉後果,且又無任何證據
: 能指出超出該人數之票亦為不正當之選票,也無證據可將此一行為歸責於任一候選人,則
: 風險即由各候選人平均分擔,無法認定其有違公平之舉。
: 第三關於選務人員代簽一事,誠如我文中所言,若學生法規中既然無明文要求,如何能苛
: 求舉辦選舉之學生自動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若不能要求自動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行
: 事,則事後又如何能歸責於舉辦之同學?
: : 今天會告到學生法庭,
: : 正是為了救濟這樣一個完全不理法規的選委會吧。
: : 很高興能看到你的高見和理性分析,
: : 尤其你又是法律系的。
: : 依法宣佈當選無效是會長選罷法賦予選委會依法行政的處斷之一,
: : 很明顯的,
: : 選委會有問題。
: 若依照法規相關規定,選委會能宣告當選無效獲取消資格的情形,僅限於第四十八條、第
: 四十九條以及第五十條之情形,而簡單的說,此三條文規範之情形,均必須有違法情事且
第48條第2款,〝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
選委會儘可以此宣告。
法條清楚明定,
故我不多做贅述。
: 可規則於候選人、選舉人、當選人之事由,而今所發生之事由,既然於法規無所明訂,其
: 他事項又無法明確的找出所為之人,則選委會秉持依法行政之理,自然無法宣告選舉無效
: ,且宣告選舉無效本即非選委會之職權,自當由司法單位裁定這些無法歸責以及學生法規
: 中無所依據之情形應如何處理,而若原告或被告於一審後,認為裁判有所不公或是認知的
: 不同,就其認知而逕為上訴,此自屬當事人之權力,於法治國家中應予以保障,尚屬當然
: 。
: : 尤其是發生了幽靈選票的事情。
: 幽靈選票之事,於在下文中也有清楚的敘述,其票數尚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於本文中前
: 部分亦有所再次複述,於此恕在下不再多述。
: : 對了,
: : 可以問你兩個問題嗎?
: : 其一,你們選委會最近一次開委員會是什麼時候?
: : 之二,如果你上學期就是主辦選舉的選委會,
: : 發生了這四件事情,
: : 依法你會怎麼做?
: : 宣佈當選無效,
: : 還是賴著給人告呢?
: : 講白一點,
: : 幽靈選票就是做票,
: : 現在證據肯定了有做票,
: : 只是不能確定是誰做的。
: 其一,選委會最近沒有開會,多半是關心此是者互相聯絡而已,大家在靜待二審的判決。
嗯,謝謝你的回答。
: 其二,關於幽靈選票,的確可證明該幽靈選票之六十餘票為有做票之可能,但無法證明其
: 做票之人為何,也無法證明其他選票也有做票之嫌,加以不影響選舉結果,風險本由各候
: 選人平均分擔,自不應認為選舉無效。而選務員不足、選務員代簽兩事,於法規上又無任
: 何相關規定,選委會本無權力宣告選舉無效。最後,關於選委拉票一事,若有證據則應依
: 法規辦理,但關於證據之有無,此為一問題也,其次,綜觀法規,即便選委替候選人拉票
: 似於法無法對候選人為取消資格獲當選無效之宣告,僅能追訴選委之責任以及沒收保證金
: 而已。
: 總結,於此件事件中,個人認為即便選委會於上學期舉辦選舉之過程中顯有疏失,但於法
: 無據下,亦僅能對其以道德上之非難,本次一審中法官源引學校法規、中央法規對學生自
: 治行為為審查,是否合適,在下不敢表示苟同,以一突襲性裁判宣告此次選舉無效,等若
: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下處罰人民,此裁判於學生自治上之價值,實應由大家多方思考方是,
: 最後僅就您之假設問題回覆,若在下為上學期末主辦選舉之選委會,於法無據下,實無法
: 直接宣告選舉無效獲取消任何人之任何資格,僅認為應直接依照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
: 第二十六條,直接逕行向學生法庭要求解釋,避免程序過於冗長而影響各個候選人之權益
: ,以期儘速解決此項爭議。此僅為個人之淺見,如同前文所述,無法在選委會有所授權或
: 決議前代表選委會。還請各位多方指教。謝謝。
: 法律學院學代 林伯樺
足以影響當選結果的不實票數?
看看世界各國的判例和實務見解,
有兩說,
其一為嚴格認定,
若確認有舞弊之事實,
則證據即使僅為一票亦可認定足以影響選舉之公正性。
從而認定公正性之影響自已影響當選結果之真確性。
其二,
最低差距之半數,
因一來一往差兩票。
高嘉瑜的案子,
即便以最苛刻的學說認定,
45票就夠打死選委會了。
法講完了,
簡單說,
選委會就是有問題。
這次選舉確實有人搞鬼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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