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aevil (dora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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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会长选举之事的一点意见
时间Tue Oct 9 04:06:20 2001
※ 引述《haunt (独饮独狂独断独行)》之铭言:
打扰你的睡眠时间,
在此感到抱歉。
: ※ 引述《doraevil (doraevil)》之铭言:
: : 很棒的理性讨论和意见。
: : 不过你应该先看看关於会长选举罢免办法,
: : 你列的四大点中的第一点即已违反了会长选罢法中的强行规定,
: : 再加上其余三点,
: : 试问,
: : 一个公正的选委会是否该在上学期末候选人申诉时,
: : 就直接依法行政宣布当选无效呢?
: 首先,学生会长选举办法中关於选务员的规定,有第八、第十四、第二十六条,而其中并
: 为对於选务员人数做出列举式规定,换言之,依据第八条以及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 应解释为选委会有决定选务员之人数与配置之权力,再则,於选举办法分则中,并未规范
: 关於选务员人数不足之情形,故即便选务员不足,仍无法如您所言解释为违反强行规定之
: 说法,则应当交由学生法庭认定是否有所瑕疵,而今竟学生法庭不以此事为争讼之要点,
: 即应理解为无瑕疵或瑕疵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很简略来说,
第26条规定了各投票处选务员人数不能少於一名。
即便弃以单存之文意解释不论,
深究其立法目的,
以选举之结构而论,
目前选务员的来源是由候选人提供,
选务员和候选人之间自有一定的关系存在,
故一投票所若仅有一名选务员,
则无以收互相监督制衡之效,
则难以企求选举公平性之实现。
阁下所言之〝选委会有决定选务员之人数与配置之权力〞,
该法第8条仅授权选委会有决定遴选选务员方式之权利,
而同法第14条与之无涉,
第26条确为明定之要式性规定。
今若选举没有出差错,
则违反会长选罢法第26条之要式规定,
相信法官经裁量後罚责不至於过重,
但今天是选举出了问题。
形式上已经违法,何况结果出现了问题。
你可以再参考参考椰林上多位学生自治前辈的发言,
台大学生会不是没有做票的事件纪录。
而多位学生自治前辈早在5、6月时即已发言劝告ㄓㄤ阀,
选举有问题,就不要被抓到,
政治不是仅就台大学生会这一役。
从这次学生会长整个选举的布置看来,
一切似乎是为了方便让选务员自签自投。
再者,争讼要点?
学生法庭判决书记载清楚,
法官认为单以代签一事即足以构成选举无效,
是以不需再就其他争点判定。
不过,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确立证据,
故阁下所言之〝即应理解为无瑕疵或瑕疵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显有明显重大之谬误。
证据确立後,
有瑕疵就是有瑕疵,
即便法官不是以此争点作出判决,
但事实认定岂容曲解?
: 其次关於其他三点,在下的原文中已有说明,选委是否有违法拉票一事,在下并不清楚,
: 希望有人能加以举证,使选委会能就其行为追诉法律责任。
: 而其次关於幽灵选票一事,票数约莫为六十余票,尚不足影响选举後果,且又无任何证据
: 能指出超出该人数之票亦为不正当之选票,也无证据可将此一行为归责於任一候选人,则
: 风险即由各候选人平均分担,无法认定其有违公平之举。
: 第三关於选务人员代签一事,诚如我文中所言,若学生法规中既然无明文要求,如何能苛
: 求举办选举之学生自动引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若不能要求自动依照公职人员选罢法行
: 事,则事後又如何能归责於举办之同学?
: : 今天会告到学生法庭,
: : 正是为了救济这样一个完全不理法规的选委会吧。
: : 很高兴能看到你的高见和理性分析,
: : 尤其你又是法律系的。
: : 依法宣布当选无效是会长选罢法赋予选委会依法行政的处断之一,
: : 很明显的,
: : 选委会有问题。
: 若依照法规相关规定,选委会能宣告当选无效获取消资格的情形,仅限於第四十八条、第
: 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条之情形,而简单的说,此三条文规范之情形,均必须有违法情事且
第48条第2款,〝当选票数不实,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者。〞
选委会尽可以此宣告。
法条清楚明定,
故我不多做赘述。
: 可规则於候选人、选举人、当选人之事由,而今所发生之事由,既然於法规无所明订,其
: 他事项又无法明确的找出所为之人,则选委会秉持依法行政之理,自然无法宣告选举无效
: ,且宣告选举无效本即非选委会之职权,自当由司法单位裁定这些无法归责以及学生法规
: 中无所依据之情形应如何处理,而若原告或被告於一审後,认为裁判有所不公或是认知的
: 不同,就其认知而迳为上诉,此自属当事人之权力,於法治国家中应予以保障,尚属当然
: 。
: : 尤其是发生了幽灵选票的事情。
: 幽灵选票之事,於在下文中也有清楚的叙述,其票数尚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於本文中前
: 部分亦有所再次复述,於此恕在下不再多述。
: : 对了,
: : 可以问你两个问题吗?
: : 其一,你们选委会最近一次开委员会是什麽时候?
: : 之二,如果你上学期就是主办选举的选委会,
: : 发生了这四件事情,
: : 依法你会怎麽做?
: : 宣布当选无效,
: : 还是赖着给人告呢?
: : 讲白一点,
: : 幽灵选票就是做票,
: : 现在证据肯定了有做票,
: : 只是不能确定是谁做的。
: 其一,选委会最近没有开会,多半是关心此是者互相联络而已,大家在静待二审的判决。
嗯,谢谢你的回答。
: 其二,关於幽灵选票,的确可证明该幽灵选票之六十余票为有做票之可能,但无法证明其
: 做票之人为何,也无法证明其他选票也有做票之嫌,加以不影响选举结果,风险本由各候
: 选人平均分担,自不应认为选举无效。而选务员不足、选务员代签两事,於法规上又无任
: 何相关规定,选委会本无权力宣告选举无效。最後,关於选委拉票一事,若有证据则应依
: 法规办理,但关於证据之有无,此为一问题也,其次,综观法规,即便选委替候选人拉票
: 似於法无法对候选人为取消资格获当选无效之宣告,仅能追诉选委之责任以及没收保证金
: 而已。
: 总结,於此件事件中,个人认为即便选委会於上学期举办选举之过程中显有疏失,但於法
: 无据下,亦仅能对其以道德上之非难,本次一审中法官源引学校法规、中央法规对学生自
: 治行为为审查,是否合适,在下不敢表示苟同,以一突袭性裁判宣告此次选举无效,等若
: 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下处罚人民,此裁判於学生自治上之价值,实应由大家多方思考方是,
: 最後仅就您之假设问题回覆,若在下为上学期末主办选举之选委会,於法无据下,实无法
: 直接宣告选举无效获取消任何人之任何资格,仅认为应直接依照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
: 第二十六条,直接迳行向学生法庭要求解释,避免程序过於冗长而影响各个候选人之权益
: ,以期尽速解决此项争议。此仅为个人之浅见,如同前文所述,无法在选委会有所授权或
: 决议前代表选委会。还请各位多方指教。谢谢。
: 法律学院学代 林伯桦
足以影响当选结果的不实票数?
看看世界各国的判例和实务见解,
有两说,
其一为严格认定,
若确认有舞弊之事实,
则证据即使仅为一票亦可认定足以影响选举之公正性。
从而认定公正性之影响自已影响当选结果之真确性。
其二,
最低差距之半数,
因一来一往差两票。
高嘉瑜的案子,
即便以最苛刻的学说认定,
45票就够打死选委会了。
法讲完了,
简单说,
选委会就是有问题。
这次选举确实有人搞鬼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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