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iheit (山姆)
看板NTUND92
標題對研究室分配的一些意見
時間Sat Sep 3 01:55:25 2005
轉錄這篇文章,不是要嗆聲,只是想說這事情與各位學長姐也有相關,請各位批評指教。
※ [本文轉錄自 NTUND93 看板]
作者: Freiheit (山姆) 看板: NTUND93
標題: 對研究室分配的一些意見
時間: Sat Sep 3 01:50:23 2005
看了這幾天同學及學長姐們在板上就研究室分配,熱烈討論,我頓時發覺,這與所內想要
使用研究室的每個同學都密切相關,所以我也花了點時間思考,並提出個人意見如後,供
大家參考。
每個人的意見都有其主觀的價值判斷,不可能完全客觀,所以我先說明我的身份,方便大
家檢驗我的意見是否摻雜偏見。我是93級法律組曾彥超,同時我不是所學會的幹部。
對於所學會的幹部們有心建立一套可長可久的制度,即使只是針對之前剛通過的規定做修
改,我認為都值得嘉許,因為學會幹部其實都是服務性質的。不過,對於本次的決策,我
認為無論在決策的程序上或本辦法的實體規定,都還可以做的更好。程序瑕疵的部分,會
長也已道歉,就不多說了。以下直接討論研究室分配辦法。
研究室應該如何分配,要從目的來思考。我想目的不外乎是讓真正有需要的人,儘量都能
使用研究室。換言之,提高研究室的實際使用率,不要讓有的位子空著,但真的有需要的
人卻沒位子坐。依循這樣的目的來思考,我認為新辦法中建立一間公用閱讀室的想法是對
的,因為那可以保障臨時有需要的人。
不過,對於可以擺放私人物品的固定座位研究室,我有不同意見。坦白講,除非願意花人
力去從事座位分配後的事後監督,不然我認為,不可能杜絕所謂的借人頭使用,或是有人
佔了位子卻讓位子閒置,自己不用也不借別人用。然而,這在事實認定上會產生困難,執
行上成本太高,顯然不可能。所以,我們可以做的,或許只有在分配的時候,儘量保障每
個學生的必要需求而已。值得特別強調的是,我認為,雖然我們承認研究室的使用是一種
權利,但它同時也是一種涉及資源分配的權利,而且它還沒有重要到屬於不容妥協的人權
,所以它的範圍一定會受到現實資源多寡的影響,而沒有必然的範圍。所以,在有限資源
的情況下,若分配上符合平等原則,所方縱使沒有讓學生在其修業年限中都有固定的研究
室可用,應該還不能說是侵害學生的權利。所以,若說碩士班修業年限有四年,就一定要
四年都有研究室可用,可能尚嫌武斷。當然,站在我們學生的立場,是應該多去敦促所方
盡量提供學生足夠的資源沒錯,但論理上可能需要從其它的角度切入。在這樣的理解下,
我認為分配辦法最重要的,就是要能符合上述讓真正有需要的人使用的目的,同時儘量兼
顧舊生與新生的利益。以下以碩士班為例,但博士班若要採此方法也可以。
先附上相關草擬條文,理由後述:
一、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本所後,得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管理費五百元,向所方申請使用
固定座位研究室。但在職專班研究生,不適用此規定。
申請人符合前項要件,所方應予核可並通知申請人,且應同時發給申請人優先使用權
卡二張。
申請人於受前項通知後,對本所固定座位研究室有基本使用權,為基本使用權人。
二、固定座位研究室之使用以一年為一期,期滿應重新登記。
基本使用權人得登記使用固定座位研究室,惟其登記與使用次序在優先使用權人之後
。
基本使用權人為前項登記時,提出優先使用權卡者,為優先使用權人。
三、第一條第二項所稱優先使用權卡,為可記名讓與本所學生之憑證。
每張優先使用權卡僅得使用一次,於向所方提出,行使其當年度優先使用權後,由所
方收回。
四、固定座位研究室每年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由優先使用權人先為登記,再由基本使用權
人為登記。倘優先使用權人之登記總人數已超過所有研究室得容納之人數,應依下列
方式再定先後次序:
(一)優先使用權卡使用次數較少者優先於較多者。
(二)優先使用權卡使用次數相同者,依下列次序定之:
1. 已屆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者。
2. 預計當年度畢業者。
(三)前款第二目之事由,應由申請人自行向所方提出。
(四)依照(一)、(二)款仍未能決定者,抽籤決定之。
申請人提出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事由者,若當年度並未畢業,則次年度登記時,不得
使用優先使用權卡。
依第一項確定當年度所有優先使用權人後,各優先使用權人得自行選擇其研究室。各
優先使用權人得優先選擇其前一年度所在之研究室,此項權利得對抗他優先使用權人
。若彼此選擇仍有衝突時,由所方調處之;調處不成,抽籤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當年度所有優先使用權人之程序,最終未能配得固定座位研究室者,其
該次申請時已繳交之優先使用權卡應予發還,並繼續有效;該次使用優先使用權卡亦
不計入累計使用次數。
五、基本使用權人得就優先使用權人分配後剩餘之研究室座位登記使用之。
登記之人數超過可分配之座位時,抽籤確定當年度基本使用權人,並準用前條第三項
而為分配。
六、於九十四學年度開始前,已得所方允許使用研究室者,所方應依下列規定,定優先使
用權卡之給予張數,不受第一條第二項之拘束:
(一)已屆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者,給予一張。
(二)距修業年限屆滿,尚有二年者,給予二張。
(三)距修業年限屆滿,尚有三年者,給予三張。
為前項各款之計算時,若非整數,應多給一張。
為何要採取這種方法呢?
我認為,不應該以入學年度來計算,或者說你是讀第幾年來定使用權的優先次序,因為每
個人的時間規劃並不一定相同,同一個年度進來的人,不見得同年度畢業。所以,我認為
應該儘量讓每個人在他最想要有研究室的時間,都能夠有研究室。而一個人哪一年最需要
研究室,每個人並不一定一樣,所以讓每個人自行決定。又鑑於所上空間就是這麼有限,
所以我的目標就是保障每個人在所上的時間,至少有兩年一定可以有研究室。因此,我才
區分所謂優先使用權與基本使用權。就像玩遊戲一樣,優先使用卡就就是王牌,可以幹掉
其他的牌。在拿王牌出來的人少於或剛好等於所上所有的研究室座位時,每一張王牌應該
是一樣大的,但是當位子比人少的時候,我認為,應該要依據一些通常可以接受的因素,
來定彼此間的大小,而這就是第四條所列各款,而不應該直接抽籤。為什麼是那些因素呢
?因為我認為要畢業的人要寫論文,應該是較重要的。而且,是先依照第一款,然後才照
第二款的,所以並不會因此而犧牲掉新進的碩一生,若他們想要積極修課,要有研究室,
他們也可以馬上用王牌,而且因為是第一次用,所以順位是最前面的。當然,我也瞭解,
若今年真的採取我草擬的這種辦法,那麼可能大家都會馬上拿出王牌,那麼大家都是第一
次,除了第四條第二款的優先者外,其他還是要抽籤,但我覺得這應該還算公平,因為資
源就是這麼多,沒辦法。
而第六條是為了保護之前申請研究室的人的信賴利益的。學會所提的原辦法,完全沒有自
肥的規定,反倒是對於我們自己93這一屆,最為不利。坦白講,我們去年進來的時候,也
是以為可以用到畢業的。所以,我提出這個方案,試著兼顧新生與舊生的利益,就看大家
能否接受了。
寫的很累了,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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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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