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35 (ganz nicht einf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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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 侵犯智財權 關鍵在「散佈」
時間Tue Jun 10 04:08:05 2003
侵犯智財權 關鍵在「散佈」
記者陳民峰/報導
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很多人對於政府限制民眾出國購書或購影音
光碟不能超過5件的規定無法理解。立委龐建國指出,因美方301壓力
,行政院版修正案超級嚴格,重製等行為全部列為侵權,立法院反映
民意,亟思解套,乃於數量設限,因若不限制,出國攜回數量大,仍
將影響著作權人的市場權益。龐建國指出,修法過程國外代理商的壓
力很大,因此新條文有所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亦
即著作權產品要在台灣銷售,必須經由原廠商授權代理商,至於一般
民眾出國,如果看到喜歡的原文書、影音光碟產品購回國內,自應有
數量限制,否則帶回十份或百份,仍將對市場造成影響。
但到底可攜回幾件卻有爭議,龐建國指出,從國外攜回著作權物品
,屬於「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致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關鍵
是「散佈」,因此如攜回十份、百份,放在家裡就沒事,但若送出超
過5份就觸法。
但同一條文卻也明訂「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致侵害他人
智財權者也要處2年以下徒刑,因此未來實務上到底如何仍待認定。
他說,美國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也有微罪不舉的規定,但最多只能重
製1份,超過1份被發現則處以罰金,金額1000美元,我國制定的「3
萬元不罰」上限,就是比照美國的罰款額度。
不過,我方開放合理使用的數量雖較寬,但超過數量的處罰卻比美
國嚴格,以重製為例,超過5份或3萬元,可處3年徒刑,75萬以下罰
金。
【2003/06/08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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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c solum scio quod nihil s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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