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35 (ganz nicht einf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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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 侵犯智财权 关键在「散布」
时间Tue Jun 10 04:08:05 2003
侵犯智财权 关键在「散布」
记者陈民峰/报导
着作权法修正通过後,很多人对於政府限制民众出国购书或购影音
光碟不能超过5件的规定无法理解。立委庞建国指出,因美方301压力
,行政院版修正案超级严格,重制等行为全部列为侵权,立法院反映
民意,亟思解套,乃於数量设限,因若不限制,出国携回数量大,仍
将影响着作权人的市场权益。庞建国指出,修法过程国外代理商的压
力很大,因此新条文有所谓「代理商条款」,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亦
即着作权产品要在台湾销售,必须经由原厂商授权代理商,至於一般
民众出国,如果看到喜欢的原文书、影音光碟产品购回国内,自应有
数量限制,否则带回十份或百份,仍将对市场造成影响。
但到底可携回几件却有争议,庞建国指出,从国外携回着作权物品
,属於「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致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关键
是「散布」,因此如携回十份、百份,放在家里就没事,但若送出超
过5份就触法。
但同一条文却也明订「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致侵害他人
智财权者也要处2年以下徒刑,因此未来实务上到底如何仍待认定。
他说,美国对於侵犯智慧财产权也有微罪不举的规定,但最多只能重
制1份,超过1份被发现则处以罚金,金额1000美元,我国制定的「3
万元不罚」上限,就是比照美国的罚款额度。
不过,我方开放合理使用的数量虽较宽,但超过数量的处罚却比美
国严格,以重制为例,超过5份或3万元,可处3年徒刑,75万以下罚
金。
【2003/06/08 民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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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c solum scio quod nihil s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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