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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朋友哥哥吸毒不聽勸,該向何處報警較好呢?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Wed Dec 29 19:56:1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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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fpsy (哈哈!) 提到:
> 大家好,我朋友的哥哥沈迷於毒品,屢勸不聽又亂花家中的錢。
> 我曾建議朋友應該要將他報警,由警方強制戒治,影響一生但他家人擔心他會受刑罰。
> 但想想我自己沒有這方面的資訊,不曉得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 若報警該用什麼方式、向什麼單位申報對當事人較好?
> 還是有其他的機構可以試試呢?
> Thanks!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
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 用 煙 毒 成 癮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自 動 至 指 定 之 勒
戒 處 所 請 勒 戒 並 已 斷 癮 , 經 勒 戒 處 所 通 知 該 管 檢 察 官 調
驗 確 已 戒 絕 者 , 視 同 自 首 , 准 用 前 項 規 定 , 施 用 煙 毒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向 檢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自 首 者 ,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
http://www.tpt.moj.gov.tw/c200/vol_1_3.html
肅清煙毒條例修正通過後,增訂自首勒戒斷癮免除其刑之新規定。但不少公立醫院
或勒戒所醫師反映,煙毒犯請求勒戒無非想自新並且不希望留下案底,所以會苦苦哀求
他們不要告發,但他們是公務員,依規定有舉發犯罪之義務,如有人吸毒若不予舉發擔
心要負刑責,因此讓他們困擾不己。
對於這些反映,法務部從善如流,日前研擬了一項標準表格「吸食毒品及安非他命
自首勒戒申請書」,凡是煙毒犯、安毒犯在未被發覺前,自動向指定之勒戒處所請求勒
戒,只要填寫該項表格即可,其餘手續由勒戒處所代為辦理,將表格移送檢察機關,如
勒戒成功由勒戒單位出具證明已斷癮者,可處分不起訴。
這項便民手續只要填一次表格即可完成告發及申請,可謂「一舉二得」,目前公立
勒戒處所已開始施行,另外包括台北市煙毒勒戒所、高雄凱旋醫院、南投草屯療養院及
花蓮省立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都已新增加勒戒床位,新增部分,費用由法務部核實補助
,以符合實際需要,幫助有心勒戒者有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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