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tte (天堂 咫尺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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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請教憂鬱症停役的問題
時間Fri Dec 3 11:33:08 2004
有一事請教各位網友
就是
經診斷為「嚴重型憂鬱症」而暫時停役者
隔年再複檢一次時
若憂鬱症病情已由「嚴重型」轉為「中度」或「輕度」
是否就要回役繼續當兵?
還是
即使當時恢復至「輕度」
但因已診斷確定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
(就是會於「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間擺盪不定者)
就劃入免役體位
不用回役繼續當兵?
會有這樣的困惑
是因為【體位區分標準表】裡說:
「『嚴重型憂鬱症』經治療一年以上(具有完整病歷記錄)仍未痊癒
而有明顯社會功能障礙者,屬『免役體位』。」
看起來是說
一整年複檢時 病情大抵都要停滯在「極重度或重度」
才可以免役
但是
【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裡
「慢性精神病患者」的範圍
卻又包括從「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之所有程度
似乎
只要確定是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
即屬免役體位
而非複檢時一定要情況未獲改善
才可免役
這兩個表格的說明相互衝突
因為
病情「輕度」時代表: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輕度退化,在協助下可勉強維持發病前之工作能力
或可在非庇護性工作場所工作,且毋需他人監護,即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
依【體位區分標準表】的說法
是絕對要回役的
但
【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卻說不用!?
而【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裡
又註明:
「輕度者,應由徵兵檢查委員會調查相關鑑定診斷資料,如嚴重型憂鬱症
且鑑定未滿一年者,不得逕以殘障手冊逕判免役體位。」
是否就是意謂著
停役時診斷為「嚴重型憂鬱症」者
只要後來有滿一年以上的確立慢性精神病歷
即使複檢時好轉成「輕度」
仍可以免役??
由於事關憂鬱症患者的權益
請知情的網友協助說明一下哩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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