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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公布台大法社分館討論室借用須知
發信站椰林風情 (Wed Dec 20 14:56: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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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討論室借用須知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館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於本館推行館務及本校學生課業討論,特設立討論室,並制定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討論室借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凡本館員工及本校學生得依本須知提出申請借用。
三、申請方式:
借用人需達四人以上始得申請,並以十人為限。請持證件(員工證或學生證)至本館一樓流通櫃台填寫申請表,一次至多可申請兩個時段,每一時段以二小時計(當天閉館前最後時段為1.5小時),預約時段以二週內為限。
四、申請及使用時間:
1.星期一至五:8:00—21:30
2.星期六:8:00—12:00
3.週日及閉館日不提供服務。
五、注意事項:
1.借用人申請使用討論室以四至十人為限,如未滿四人使用討論室,服務人員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且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一個月。
2.申請核准借用討論室後,借用人於借用時間開始之十五分鐘內憑證及申請表至流通櫃台報到,由館方人員代為開啟討論室後入內使用。逾十五分鐘者,視同棄權。使用完畢,應立即告知流通櫃台人員。
3.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討論室,應事先通知本館取消借用,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4.借用人不得於討論室從事不符本須知第一條宗旨之任何活動。不得飲食、喧嘩或其它不當行為,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5.使用討論室時,需維持室內整潔,不得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若有毀損,借用人需負賠償責任,未經同意並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室內。
6.館方有不得已之理由致無法開放討論室時,得向申請者說明並有權暫停此項服務。
六、本須知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並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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