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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布台大法社分馆讨论室借用须知
发信站椰林风情 (Wed Dec 20 14:56: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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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法律暨社会科学院图书分馆讨论室借用须知
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国立台湾大学法律暨社会科学院图书分馆馆务会议通过
一、宗旨: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暨社会科学院图书分馆(以下简称本馆)为便於本馆推行馆务及本校学生课业讨论,特设立讨论室,并制定国立台湾大学法律暨社会科学院图书分馆讨论室借用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
二、申请资格:
凡本馆员工及本校学生得依本须知提出申请借用。
三、申请方式:
借用人需达四人以上始得申请,并以十人为限。请持证件(员工证或学生证)至本馆一楼流通柜台填写申请表,一次至多可申请两个时段,每一时段以二小时计(当天闭馆前最後时段为1.5小时),预约时段以二周内为限。
四、申请及使用时间:
1.星期一至五:8:00—21:30
2.星期六:8:00—12:00
3.周日及闭馆日不提供服务。
五、注意事项:
1.借用人申请使用讨论室以四至十人为限,如未满四人使用讨论室,服务人员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权,且本馆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权一个月。
2.申请核准借用讨论室後,借用人於借用时间开始之十五分钟内凭证及申请表至流通柜台报到,由馆方人员代为开启讨论室後入内使用。逾十五分钟者,视同弃权。使用完毕,应立即告知流通柜台人员。
3.因故无法於排定时间内使用讨论室,应事先通知本馆取消借用,违者本馆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权一个月。
4.借用人不得於讨论室从事不符本须知第一条宗旨之任何活动。不得饮食、喧哗或其它不当行为,违者本馆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5.使用讨论室时,需维持室内整洁,不得破坏室内既有设施,若有毁损,借用人需负赔偿责任,未经同意并不得将其他空间设备移入室内。
6.馆方有不得已之理由致无法开放讨论室时,得向申请者说明并有权暂停此项服务。
六、本须知经本馆馆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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