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ilt945 (游1000不信瘦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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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圖書館掉書賠錢制度完全沒道理
時間Wed Jan 18 23:35:15 2006
※ 引述《loserlin (原來是開玩笑)》之銘言:
: 說實話的這位同學的確很雖
: 車被偷還要賠書錢
: 只不過我覺得這種先例沒辦法開吧
: 就好像今天書放包包然後被偷
: 當事人的不小心也應該負點責任
: 雖然你可能不是自已不小心導致車被偷
: 但這種事情要由誰來認定呢
: 也許你應該建議的是加入一些特別規定
: 在確定為不可抗拒的情形下 可以不用賠書之類的規定
不可抗力假使是天災的話 的確有可能不必賠償
不過假使是被第三人所竊盜這種風險 實在沒理由要圖書館吸收這個風險
換句話說 還是應該由學生自己去向竊賊要回賠償金
不過賠償金的數額的確過於誇張
以原po所言 一本普通中文書要賠償2000元 超過市價過鉅
比市價多出來的部分 有可能有下面兩種名義
第一 如loserlin在第3255篇所言:
[ 因為圖書館有買書的成本
今天圖書館又不是可以隨便派個人去書店買個書回來就可以上架了
要透過訂購 再等書寄過來 這些人力 運費 時間等成本 ]
也就是當作除了書本成本以外 其他人事等開銷
不過這些其他開銷部分是不是可以這麼多?
而且每一本書的其他開銷部分都差不多嗎?
最起碼出版社的地點就有不同 郵寄的價格也不同吧
這是一個頗令人質疑的地方
第二 就是作為懲罰金
圖書館在這種情形底下可否收取成懲罰金 是個問題
而且 懲罰金的基礎只是圖書館或校方自己的內規
侵害人民錢財的的處罰規範 可以由校方自我任意決定?
再者 處罰的標準 不論當事人是故意或過失 而用統一標準 又是個疑問
甚至更擴大來說 假使這筆比市價多出來的錢
如果只是作為懲罰性質 而不是專款專用作為訂書的錢
很顯然 這些錢一定莫名其妙落入圖書館的口袋中
所以 更有一個令人不解的問題
有國家預算補助的公立圖書館 可以作為斂財的營利機關嗎?
要圖書館先明確說出這筆錢的名義
作為懲罰金的話 我是頗懷疑它的正當性
作為訂書等的開銷 這倒是可以理解 只是數額方面應該視個案才合理
直接原價或頁數*N 很不合理
而且只能專款專用 不能多收錢 或者挪為他用
最後 遺失的學生 假使要填補這個缺口 應該一併與書本的成本
向竊賊要求賠償 風險應該是竊賊吸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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