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ilt945 (游1000不信瘦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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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图书馆掉书赔钱制度完全没道理
时间Wed Jan 18 23:35:15 2006
※ 引述《loserlin (原来是开玩笑)》之铭言:
: 说实话的这位同学的确很虽
: 车被偷还要赔书钱
: 只不过我觉得这种先例没办法开吧
: 就好像今天书放包包然後被偷
: 当事人的不小心也应该负点责任
: 虽然你可能不是自已不小心导致车被偷
: 但这种事情要由谁来认定呢
: 也许你应该建议的是加入一些特别规定
: 在确定为不可抗拒的情形下 可以不用赔书之类的规定
不可抗力假使是天灾的话 的确有可能不必赔偿
不过假使是被第三人所窃盗这种风险 实在没理由要图书馆吸收这个风险
换句话说 还是应该由学生自己去向窃贼要回赔偿金
不过赔偿金的数额的确过於夸张
以原po所言 一本普通中文书要赔偿2000元 超过市价过钜
比市价多出来的部分 有可能有下面两种名义
第一 如loserlin在第3255篇所言:
[ 因为图书馆有买书的成本
今天图书馆又不是可以随便派个人去书店买个书回来就可以上架了
要透过订购 再等书寄过来 这些人力 运费 时间等成本 ]
也就是当作除了书本成本以外 其他人事等开销
不过这些其他开销部分是不是可以这麽多?
而且每一本书的其他开销部分都差不多吗?
最起码出版社的地点就有不同 邮寄的价格也不同吧
这是一个颇令人质疑的地方
第二 就是作为惩罚金
图书馆在这种情形底下可否收取成惩罚金 是个问题
而且 惩罚金的基础只是图书馆或校方自己的内规
侵害人民钱财的的处罚规范 可以由校方自我任意决定?
再者 处罚的标准 不论当事人是故意或过失 而用统一标准 又是个疑问
甚至更扩大来说 假使这笔比市价多出来的钱
如果只是作为惩罚性质 而不是专款专用作为订书的钱
很显然 这些钱一定莫名其妙落入图书馆的口袋中
所以 更有一个令人不解的问题
有国家预算补助的公立图书馆 可以作为敛财的营利机关吗?
要图书馆先明确说出这笔钱的名义
作为惩罚金的话 我是颇怀疑它的正当性
作为订书等的开销 这倒是可以理解 只是数额方面应该视个案才合理
直接原价或页数*N 很不合理
而且只能专款专用 不能多收钱 或者挪为他用
最後 遗失的学生 假使要填补这个缺口 应该一并与书本的成本
向窃贼要求赔偿 风险应该是窃贼吸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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