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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圖書館公告]有關性騷擾事件圖書館聲明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Mon Sep 20 22:03:1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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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vigerina (深海的聲音) 提到:
> 您好:
> 1.希望貴館能夠比照先前竊賊的處理方式
> 公布嫌犯的監視錄影器畫面於圖書館各公佈欄
> 讓所有同學有所警惕並利於指認!
我想這件事一系列熱烈發言,頗有急為弱勢伸張正義之凜然,不過關於公告照片
這一點,愚以為此事確實牽涉到法律問題,以圖書館過去動不動就公告照片緝拿
嫌犯的做法,反而是走在的鋼索上,除非是直接證據否則有可能有侵犯他人隱私
之可能,過去曾有某公共機關公佈竊嫌照片,反遭當事人控訴,事後調察確實還
他清白的例子,我想公告照片的作法,是可以討論。
照圖書館及學校的聲明,應該可看出在執行過濾關係人這一步驟時,校方考量法
律的謹慎,又不失為在調查權介入之前,行政機關該有之積極作為。以法論事,
我個人認為不公告照片倒是可以諒解! 不知各位可否降溫來思考這個嚴肅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依這位
受害者的說法,遭受到強制猥褻,實在應該給予同情及關切,不過由於性侵害為
公訴罪,照這兩天各家說法,受害者自己也指述嫌疑人照片,學校今天開會了解
受害者的過程,此時應該是要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2條,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學校應以代號來描述被害人以保護隱私。
畢竟館方及校方不具司法調查權,各位在此要求公佈種種,恐怕行政機關現階段
有一定的困難,但證據保全倒是館方可被要求的,一但警察接到正式報案開始偵
辦,受害人當天指出的照片才可以配合調查,公布應該是由警方公佈才對。校警
隊其實還不算是具司法調查的警察機關;想一想,事情都鬧這麼大,建議學校及
受害者還是應依法來尋求正式的調察,才不致錯失良機,也早日還人家一個公道
;試想,萬一,圖書館這時公布了照片,結果換來了是誤認呢? 恐怕到時又有另
一群人批判行政機關侵犯人權,這事根本沒完沒了!
大家都有溫暖的心來聲援被害者,不過,我上述的看法也許稍稍把大家的熱情澆
了一些冷水,本次事件與上一次四月初在圖書館襲胸事件較不一樣的,那次的事
件有受害人自己在站上揭露,並請大家注意,但這一次一直是由其他的人在轉述
經過,我的看法是那一篇到底是第一手轉述還是第二手轉述? 如果是第三第四者
聽了再來公佈呢? 恐怕跟事件發展至今的所有真正原貌有了出入(受害者是成人,
應該不用大家來替他辦一個真調會),再加上嗜血媒體聞腥而來,我的看法是,似
乎大家情緒已經有點失控,學校聲明稿及館方聲明稿的內容意料之中,不過至少
還看到有確實的處理時間,聲明是慢了點,還好沒有打泥巴混仗,稍可寬慰。
講上面這些話恐怕有些人不中聽,可是別忘了事情有一體兩面,大家沉澱一下比
較好,我想單就照片公告這一條可以引申這麼多,背後的法律層面很值得大家來
思考,畢竟這已經算是個刑案,該讓司法機關的就讓司法程序來解決,我希望盡
早讓這個版回復原來的專業面貌,圖書館本來就是處理知識加工的地方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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