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TULibrary
标 题Re: [图书馆公告]有关性骚扰事件图书馆声明
发信站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Mon Sep 20 22:03:13 2004)
转信站ptt!news.ntu!Palmarama
==> uvigerina (深海的声音) 提到:
> 您好:
> 1.希望贵馆能够比照先前窃贼的处理方式
> 公布嫌犯的监视录影器画面於图书馆各公布栏
> 让所有同学有所警惕并利於指认!
我想这件事一系列热烈发言,颇有急为弱势伸张正义之凛然,不过关於公告照片
这一点,愚以为此事确实牵涉到法律问题,以图书馆过去动不动就公告照片缉拿
嫌犯的做法,反而是走在的钢索上,除非是直接证据否则有可能有侵犯他人隐私
之可能,过去曾有某公共机关公布窃嫌照片,反遭当事人控诉,事後调察确实还
他清白的例子,我想公告照片的作法,是可以讨论。
照图书馆及学校的声明,应该可看出在执行过滤关系人这一步骤时,校方考量法
律的谨慎,又不失为在调查权介入之前,行政机关该有之积极作为。以法论事,
我个人认为不公告照片倒是可以谅解! 不知各位可否降温来思考这个严肃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241条:"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依这位
受害者的说法,遭受到强制猥亵,实在应该给予同情及关切,不过由於性侵害为
公诉罪,照这两天各家说法,受害者自己也指述嫌疑人照片,学校今天开会了解
受害者的过程,此时应该是要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2条,应即通报当地直辖市
、县 (市) 主管机关性侵害防治中心。学校应以代号来描述被害人以保护隐私。
毕竟馆方及校方不具司法调查权,各位在此要求公布种种,恐怕行政机关现阶段
有一定的困难,但证据保全倒是馆方可被要求的,一但警察接到正式报案开始侦
办,受害人当天指出的照片才可以配合调查,公布应该是由警方公布才对。校警
队其实还不算是具司法调查的警察机关;想一想,事情都闹这麽大,建议学校及
受害者还是应依法来寻求正式的调察,才不致错失良机,也早日还人家一个公道
;试想,万一,图书馆这时公布了照片,结果换来了是误认呢? 恐怕到时又有另
一群人批判行政机关侵犯人权,这事根本没完没了!
大家都有温暖的心来声援被害者,不过,我上述的看法也许稍稍把大家的热情浇
了一些冷水,本次事件与上一次四月初在图书馆袭胸事件较不一样的,那次的事
件有受害人自己在站上揭露,并请大家注意,但这一次一直是由其他的人在转述
经过,我的看法是那一篇到底是第一手转述还是第二手转述? 如果是第三第四者
听了再来公布呢? 恐怕跟事件发展至今的所有真正原貌有了出入(受害者是成人,
应该不用大家来替他办一个真调会),再加上嗜血媒体闻腥而来,我的看法是,似
乎大家情绪已经有点失控,学校声明稿及馆方声明稿的内容意料之中,不过至少
还看到有确实的处理时间,声明是慢了点,还好没有打泥巴混仗,稍可宽慰。
讲上面这些话恐怕有些人不中听,可是别忘了事情有一体两面,大家沉淀一下比
较好,我想单就照片公告这一条可以引申这麽多,背後的法律层面很值得大家来
思考,毕竟这已经算是个刑案,该让司法机关的就让司法程序来解决,我希望尽
早让这个版回复原来的专业面貌,图书馆本来就是处理知识加工的地方不是吗!?
--
☆ [Origin:椰林风情] [From: 61-64-136-200-adsl-tpe.dyna] [Login: **] [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