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Li (好痛)
看板NTULawR93
標題法律學院研究生研究室使用規則之異議
時間Tue Dec 27 11:31:50 2005
法律學院研究生研究室使用規則之異議
收到系上最近修改研究生申請使用研究室使用的相關規定,一方面感到欣慰,系上終於注意到使用研究室需求的問題,而著手對現制加以改善;另一方面卻感到十分惋惜,修改現有制度的出發點是良善的,但修改的部分作法卻十分惹人爭議。
對於碩士班研究生各年級不分優先順位採抽籤方式分配的作法,本人感到十分錯愕,撇開「期待權」被侵害不談,個人認為此種作法是十分無效率的。
研究室的立意,應是為了研究生撰寫論文,需要長期使用固定的閱讀、寫作空間而設。 若採此看法,研究室應限於有撰寫論文之需求之研究生使用。亦即限於,博士生及有撰寫畢業論文需要之碩士生。
另外談談「資源配置有效性」之問題。法學院研究室分配的問題,基本上是「患貧不患均」。在資源不足下,適當的作法,應是將資源分配給最有需要的人。參照前述,最需要研究室的人應是最有撰寫論文需要之人。若以「公平、均等」的方式來分配研究室,無異是本末倒置。而在系方所修改的制度下,相信將會有更多的人把研究室當作準備國考的K書中心。資源錯置之問題,由此可見!
此外,在討論公共政策時,經濟學家常用「柏拉圖最適」理論來檢驗此政策是否符合社會所有人之利益。「柏拉圖最適」理論亦即,在不侵害任何人利益下,現有的制度是對大家福利最大的狀態,即為「柏拉圖最適」之狀態。現此制度之修改,明顯侵害未來所有欲撰寫畢業論文之碩士生之利益,明顯有違上述理論之意旨。
系方努力改革法律學院研究生研究室使用規則之動機值得肯定。部分作法如杜絕黑戶之產生之相關規定更值得給予掌聲。然開放碩士班研究生各年級不分優先順位採抽籤方式分配之作法,相形之下顯得十分粗糙。本人懇請系方在參與研究室使用抽籤之資格再加以斟酌,以期能在法律學院有限資源下,能將資源分配與最有需要之人,發揮最大效用,謝謝!
經濟法組二年級 R 93a21075 李頲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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