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EBANA (加把勁)
看板NTULawR93
標題[問題] 車禍問題請教
時間Mon Sep 27 21:42:10 2004
一、 對方提所謂的工作賠償時,對方是否需提出相關證明?如:對方提她兩個月無法工作,我們是不是可以向對方或對方公司要求,提出他沒有在公司工作的證明,或者她如果沒上班是以什麼名義請假,病假或是事假。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提出?
二、 保險公司人員如果不能出現在和解場合對我方是否會造成影響?
三、 如果要談和解在什麼場合比較合適?(例如:警察局)
四、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有公平者,不在此限。
五、 從警察到事發現場開始,警察多次私下與對方家屬交談,但對我的問題則採漠視或忽略的態度處理,此態度於該名員警製作筆錄時,時常出現,如有多次我敘述車禍相關狀況時,該名員警未詳細登載於筆錄之內;是否要投訴此警察?但調查局的朋友說投訴此警察沒有多大作用,且上法院時,法官會認為我方惡人先告狀,造成我方欺負對方的情況。
六、 從事發至今,對方僅與我父親連絡且談和解條件,我只能從他人得知大概狀況,若我父親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和解決議為我所不能接受之範圍,此和解決議是否還能成立
七、 事發當時若闖紅燈,警察為何沒開交通違規罰單;且依警察交通隊之肇因初步判定,僅我方未依號誌行使,未直接寫我方闖紅燈;若對方咬定我闖紅燈且有目擊者說他看到我闖紅燈,是否可依此抗辯
八、 對方於9/20晚上打電話給我父親說要不要私下和解,但當我父親告知對方和解時間10/2下午時,對方隨即說沒13萬就不要和解,不然就上法院。對方一直拖,是否會要求工作賠償由現在對方說的兩個月沒工作增加至三個月以上,若是如此,則有何法條抗辯或相關處理辦法
九、 若對方自己將摩托車修好,我如何判斷對方之修車單據有無灌水,因事發當天對方母親堅持要叫她們認識的機車行修,免得被敲竹槓;再者,我可否要求對方賠償我車之損害
十、 9/26(日)晚上9:10大安分局刑事組劉芳昇打電話給我,說明8/6車禍造成對方骨折,對方告我傷害要我去做筆錄,劉先生問我何時有空去,我說10/2(六),劉又問為什麼要挑這時間,我說因為我要上班呀,所以星期六才有空,劉說態度那麼差,到時要你什麼時間到,就是什麼時間到,要不要來是你的事,我會寄單子給你。我隨即打給我姑爹(林先生)告知此事。
十一、 9/26(日)晚上10:13左右,劉先生又打來說,我拿上級壓他關說,我是不是有打電話給林先生,我父親是不是知道這件事,我是不是有跟林先生談價碼,我說我是有打電話給林先生,但我不知道什麼價碼的事。劉先生跟我要我父親跟林先生的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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