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gue (逃之夭夭)
看板NTUKunOpera
標題[公告] 98學年度社團辦公室申請登記說明會
時間Thu Jun 4 17:10:36 2009
我星期二整天都在法學院無法出席,有沒有人可以去參加呢?
以下是活動中心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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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草案」業已經「97學年度第2學期學
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討論通過,決定於98學年度開始推廣試辦。為了使所有社
團同學能夠瞭解「何謂社團辦公室申請登記」、「辦理目的」及「注意事項」為何,本組
訂於98年6月9日(二)下午一點於活動中心禮堂辦理「社團辦公室登記說明會」向同學們
介紹這項新措施。事關社辦使用權益,請在一、二活要繼續使用一般社辦、技藝社辦、置
物櫃、儲藏室等場地之社團、打算申請新社辦之社團,務必派員參加以瞭解狀況。會議相
關附件將於會議前公告在活動中心網頁,與會前請上網查閱。如有任何疑義,可與一活廖
哥(33663247)或二活連哥(33665596)聯繫。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草案
(無聊的小疑問:為什麼是項次而不是條次呢?XD)
第一項(制訂目的)
為規範學生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之管理與使用,培養學生社團的自治精神,特
制定本規則。
第二項(核配對象)
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系學會除外)得申請分配社辦。
第三項(申請及核配)
學生社團因活動及社務之需要,得向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申請借用社團辦公室及其設備
,期限為一年,並辦理社辦借用手續。
第四項(管理權責單位)
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由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2人、課外組2人、社團指導老師1人及學生社
團代表4人組成,負責審議有關社辦之管理與使用之事宜,學生社團代表由學生社團負責
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
第五項(申請時間)
社辦借用手續舊社團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考結束後二週內填妥學生社辦申請表辦
理;新社團於公告成立後二週內辦理。
第六項(核配時間)
舊社團於新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二週完成核配社辦;新社團於提出申請後二週內完成
核配社辦。
第七項(社辦類別)
社辦包括一般社辦、技藝社辦。
(一)一般社辦:多個社團共用一間社辦。
(二)技藝社辦(樂器存放室、飲料(食品)技藝操作室、棋橋藝室、暗房):依據社
團屬性共用一間社辦。
第八項(分配原則)
舊社團於申請社辦前已完成社團登記,且前一年使用社辦期間未有違規行為,則以配置
原址為原則;新社團依申請時社辦空間予以配置。
第九項(遷入)
社團經分配位置後,填妥社辦借用表交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辦理遷入手續,未經許可,
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
第十項(遷出)
被取消或新學期未獲配置社辦之社團,應於接到通知後二週內遷出,並繳回社辦鑰匙及
所借公物,殘留於社辦之社團財務,校方不負保管責任,必要時並得逕行清理處分,社
團不得異議;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後,須敘明理由向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報請核准。
第十一項(使用規定)
社辦係供學生社團辦理社務、社員聯誼、存放社團檔案資料及社產之用,不得作為其他
使用。
第十二項(使用規定)
社辦應保持整潔,不可破壞室內原有設備,不可遮蔽玻璃門窗,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三項(使用規定)
社辦之使用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違反校規之情事。
第十四項(使用規定)
社辦所提供之設備,由配置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建立社辦財產明細表,各社團於社團
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社辦財產的移交手續;社辦不堪使用之公用設備,應繳回學
生活動中心管理組辦理報廢手續,若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項(儲藏室及置物櫃配置之規定)
學生活動中心之儲藏室及置物櫃之借用,以無社辦之社團為優先,借期一年,並依規定
辦理借用手續,期滿得申請續借。
第十七項(生效日)
本規則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實施,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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