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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學生代表 選舉公告一
一、選舉種類:各院學生代表
二、投票日期:謹定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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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候選人登記領表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領表及登記
時間:
100年10月24日至11月4日下午六時半止,採取
網路登記及現場收件。
(12:30~13:30;17:30~18:30現場收件,六、日不收件)
線上登記網址:
http://ppt.cc/V3DD
地點:第一活動中心二三七室(學生會辦公室)
(二)注意事項
1.費用:學生代表候選人,
保證金一千元。
2.申請登記成為候選人應具備之條件:
a.候選人登記表。
b.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c.本人兩吋脫帽半身光面正面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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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費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皆不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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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黃順明(動物科學技術學系四年級)
委員:委員提名中,待學代會四常認可
五、各學院應選學代名額
大學部 總額 應選名額 研究所 總額 應選名額
文學院 9 4 文學院 4 2
理學院 6 3 理學院 6 3
社科學院 7 3 社科學院 5 2
醫學院 8 4 醫學院 6 3
工學院 8 4 工學院 12 6
生農學院 10 5 生農學院 6 3
管理學院 9 4 管理學院 6 3
公衛學院 1 0 公衛學院 2 1
電資學院 5 2 電資學院 10 5
法律學院 3 1 法律學院 3 1
生科院 2 1 生科院 3 1
進修推廣部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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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候選人登記注意事項:
1.本校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2.
選委、監委或選務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競選期為
100年11月14日00:00至12月13日23:59,非競選期間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4.候選人號次抽籤登記時間:
100年11月4日下午6:40於學生會辦(活大237室),
候選人不得委託代理抽籤,逾時由選委會代為抽籤。
七、重大變更:
(一) 選舉負責機關更改(選罷法§3)
原選罷法規定選委會下設於學代會,由議長、各選區學代與學生會長共同組成。
但恐有違背本會三權分立,將屬於行政權下的選舉事務交由立法權行使,所以
改
由行政部門組成選委會,主委與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代會同意後任命之。
(二) 選務監督(選罷法§3-1、§12、§53)
原選委會下設於學代會,所以由大會監督,大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變更選委會決
議,並掌理選委會訴願案件。為遵守三權分立原則,大會監督
改由大會選舉出選
舉罷免監察委員會,由選監委監察選委會運行,如有爭議,得由選監或大會向學
生法院提起訴訟,當學生法院未於十日內進行裁判,由大會決議做出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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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廢除助選員助度(選罷法§16、§17)
由於助選員制度僅能規範到有登記助選員之人,造成諸多問題,故直接廢除。
(四) 廢除任期餘半年之補選制度(選罷法§19)
(未來學代任期將一律為「一年」)
(五) 廢除學生代表當選最低門檻(選罷法§20)
基於學生法院第四號解釋針對會長當選門檻限制,違背本會規程之精神。
廢除學生代表當選門檻限制,
改由保證金沒入制度加以限制。
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得
一票以上為當選,
但
票數不足下列各款數字者,選委會應依比例沒入其保金:
一、大學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進修推廣部三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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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廢除文宣品事先審查制度、自辦政見發表會事先登記制度(選罷法§26)
避免侵害候選人言論自由,廢除對言論各種事先審核機制。
(七) 廢除違反競選經費上限之罰則(選罷法§29)
現行制度雖有規範競選經費與違反罰則,惟實際上無裁罰可能,故將其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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