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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学生代表 选举公告一
一、选举种类:各院学生代表
二、投票日期:谨定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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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候选人登记领表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领表及登记
时间:
100年10月24日至11月4日下午六时半止,采取
网路登记及现场收件。
(12:30~13:30;17:30~18:30现场收件,六、日不收件)
线上登记网址:
http://ppt.cc/V3DD
地点:第一活动中心二三七室(学生会办公室)
(二)注意事项
1.费用:学生代表候选人,
保证金一千元。
2.申请登记成为候选人应具备之条件:
a.候选人登记表。
b.本人学生证影本乙份。
c.本人两寸脱帽半身光面正面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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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费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皆不受理其登记之申请。 │
│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增补或修改。│
│凡经申请登记核准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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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黄顺明(动物科学技术学系四年级)
委员:委员提名中,待学代会四常认可
五、各学院应选学代名额
大学部 总额 应选名额 研究所 总额 应选名额
文学院 9 4 文学院 4 2
理学院 6 3 理学院 6 3
社科学院 7 3 社科学院 5 2
医学院 8 4 医学院 6 3
工学院 8 4 工学院 12 6
生农学院 10 5 生农学院 6 3
管理学院 9 4 管理学院 6 3
公卫学院 1 0 公卫学院 2 1
电资学院 5 2 电资学院 10 5
法律学院 3 1 法律学院 3 1
生科院 2 1 生科院 3 1
进修推广部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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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候选人登记注意事项:
1.本校在学学生皆有选举权。
2.
选委、监委或选务员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3.竞选期为
100年11月14日00:00至12月13日23:59,非竞选期间不得从事竞选活动。
4.候选人号次抽签登记时间:
100年11月4日下午6:40於学生会办(活大237室),
候选人不得委托代理抽签,逾时由选委会代为抽签。
七、重大变更:
(一) 选举负责机关更改(选罢法§3)
原选罢法规定选委会下设於学代会,由议长、各选区学代与学生会长共同组成。
但恐有违背本会三权分立,将属於行政权下的选举事务交由立法权行使,所以
改
由行政部门组成选委会,主委与委员由会长提名,经学代会同意後任命之。
(二) 选务监督(选罢法§3-1、§12、§53)
原选委会下设於学代会,所以由大会监督,大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变更选委会决
议,并掌理选委会诉愿案件。为遵守三权分立原则,大会监督
改由大会选举出选
举罢免监察委员会,由选监委监察选委会运行,如有争议,得由选监或大会向学
生法院提起诉讼,当学生法院未於十日内进行裁判,由大会决议做出暂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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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废除助选员助度(选罢法§16、§17)
由於助选员制度仅能规范到有登记助选员之人,造成诸多问题,故直接废除。
(四) 废除任期余半年之补选制度(选罢法§19)
(未来学代任期将一律为「一年」)
(五) 废除学生代表当选最低门槛(选罢法§20)
基於学生法院第四号解释针对会长当选门槛限制,违背本会规程之精神。
废除学生代表当选门槛限制,
改由保证金没入制度加以限制。
各选区同额竞选或不足额竞选者,得
一票以上为当选,
但
票数不足下列各款数字者,选委会应依比例没入其保金:
一、大学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进修推广部三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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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废除文宣品事先审查制度、自办政见发表会事先登记制度(选罢法§26)
避免侵害候选人言论自由,废除对言论各种事先审核机制。
(七) 废除违反竞选经费上限之罚则(选罢法§29)
现行制度虽有规范竞选经费与违反罚则,惟实际上无裁罚可能,故将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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